四川内江一职员酒后骚扰110被拘留8天诉求恢复名誉
状告公安局败诉
2006-05-19 13:39:32
     中国法院网讯 (肖则兰 夏世群)  因酒后骚扰110接线员被行政拘留8天后,罗某将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告上了法庭。5月19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起骚扰110者状告公安局案,判决维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内江市信息工程学校职工罗某酒后持手机多次骚扰110,并谩骂女接警员,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据此对罗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罗某不服该处罚,将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其恢复名誉,并按国家赔偿法对其赔偿。

  5月16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江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2006年1月15日18时至19时,罗某在无警情的情况下用自已的手机多次拨打“110”(其中13次接通),并在电话中漫骂接警民警,扰乱了“110”报警服务台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后,于1月17日对罗某作出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罗某不服,于2月21日向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阳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10” 报警服务台担负着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报警、紧急求助等工作,原告罗某无警情用手机多次拨打“110”,严重扰乱了“110” 报警服务台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告作出的公(江)决字[2006]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未拨打“110”的主张无相应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江阳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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