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气象行政官司”一审宣判
2006-05-15 09:32:4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沈锡权 汪林义
因施放几只喜庆气球而惹出的浙江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近日有了结果。该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庭维持被告苍南县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5月1日和15日,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受客户委托,在两个仪式活动现场施放了几只喜庆气球。其后,苍南县气象局认定金乡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遂对该广告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金乡广告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中央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施放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于地面的气球,施放者要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未取得施放资质证而施放气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金乡广告公司诉称,苍南县气象局未能证明涉案气球的直径或体积容量达到限定范围,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苍南县气象局辩称,对原告金乡广告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金乡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却施放了一种直径大于1.8米的气球,苍南县气象局的处罚合乎规定。法庭最后判决,维持苍南县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5月1日和15日,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受客户委托,在两个仪式活动现场施放了几只喜庆气球。其后,苍南县气象局认定金乡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违反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遂对该广告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金乡广告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中央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施放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于地面的气球,施放者要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未取得施放资质证而施放气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金乡广告公司诉称,苍南县气象局未能证明涉案气球的直径或体积容量达到限定范围,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苍南县气象局辩称,对原告金乡广告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金乡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却施放了一种直径大于1.8米的气球,苍南县气象局的处罚合乎规定。法庭最后判决,维持苍南县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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