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败诉"美登高"冰棍引发行政诉讼
“新大陆”终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6-04-18 16:25:45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张昆仑) 因不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将处罚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工商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2003年5月,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世纪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投诉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同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对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使用的包装21箱、库存商品32618箱等涉嫌侵权物品,遂向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举行了听证会,出示了有关主要证据并听取了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的意见。
同年7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定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开始生产并销售的“新大陆”牌大红果冰棍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北美登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知名商品“美登高”牌大红果冰棍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做近似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21箱包装、消除现存32 618箱商品上的包装,没收43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43万余元罚款。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处罚合法,予以维持。
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并结合考虑美登高公司对“美登高”大红果冰棍广告费用的投入、产品知名度高和产品包装、装潢多次被他人仿冒等事实,认定“美登高”大红果冰棍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新大陆”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与“美登高”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基本相同。两种包装装潢给人的印象相近似,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难以从包装装潢上有效区分两种商品的不同来源。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包装,并对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处罚适当。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系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3年5月,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世纪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投诉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同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对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使用的包装21箱、库存商品32618箱等涉嫌侵权物品,遂向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举行了听证会,出示了有关主要证据并听取了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的意见。
同年7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定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开始生产并销售的“新大陆”牌大红果冰棍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美登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北美登高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美登高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知名商品“美登高”牌大红果冰棍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做近似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21箱包装、消除现存32 618箱商品上的包装,没收43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43万余元罚款。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处罚合法,予以维持。
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并结合考虑美登高公司对“美登高”大红果冰棍广告费用的投入、产品知名度高和产品包装、装潢多次被他人仿冒等事实,认定“美登高”大红果冰棍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新大陆”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与“美登高”大红果冰棍包装装潢基本相同。两种包装装潢给人的印象相近似,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难以从包装装潢上有效区分两种商品的不同来源。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包装,并对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处罚适当。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定程序,系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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