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公安局处罚证据不足被判决撤销
2006-04-07 16:00:46
     中国法院网讯 (刘建宇 王卫松)  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村民胡爱珍将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4月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登封市公安局的的处罚决定。

  原告胡爱珍系登封市石道乡术村农民,为了发展养殖业,他筹借资金购买了建筑材料,在自家承包的空闲地上垒建了猪圈。2005年8月8日上午,登封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到胡爱珍家,以其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强制拆除了胡爱珍所垒的猪圈。胡爱珍不服,与家人进行阻挡。此时,围观群众蔺耐芹被砖头意外砸中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

  登封市公安局接乡政府工作人员报案后立案调查,认为蔺耐芹所受伤情系胡爱珍投掷砖头所致,遂于8月29日对胡爱珍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胡爱珍不服,以登封市公安局仅对登封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该证据不实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登封市公安局仅对登封市石道乡政府土地所在场工作人员进行了取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且部分笔录相互矛盾,缺乏合法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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