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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通知家属”到底该如何通知
2006-03-29 15:13:50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李克杰
最近,“嫖娼被抓通知老婆”广为传播,在公众和专家中引起激烈争议。深圳警方关于香港人士和外籍人士都一视同仁的表态,还在香港各界引起反响,有香港议员认为此举侵犯个人隐私,甚至香港民建联主席马力与数名民建联成员于上周前往广东,与广东省公安厅举行会议,反映港人的忧虑并商讨有关问题(3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嫖娼被抓通知老婆”是一种通俗说法,更准确地说是新闻卖点,从法理上分析既不科学也不严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实并非只要嫖娼被抓就通知家属,只有警方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才需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属。公众之所以对此敏感,主要是因为嫖娼行为之于婚姻家庭的“杀伤力”非常巨大,可能直接威胁婚姻家庭稳定甚至导致家庭解体。
公众和专家对“嫖娼被抓通知老婆”的质疑是一种理性表现,不管质疑者是否明确意识到,他们的想法背后都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理,那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那么,“嫖娼被抓通知家属”中哪些利益需要考量呢?
首先,我们应当区分与此相关的各种合法利益的类型。从立法本意看,要求警方在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时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是尊重违法者基本人权的表现,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家属的知情权。而与此相关的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至少还有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甚至还有工作和事业发展权。这些权利和利益,都是“嫖娼被抓通知家属”这一法定程序可能涉及和影响到的。
接下来,就是我们该如何权衡这些相关利益之间的权重,以最终决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对象。众所周知,嫖娼或卖淫都是对婚姻的不忠,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感情,轻者在夫妻间留下永久阴影,影响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幸福,重者将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甚至酿成某种社会悲剧,且殃及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执法通知程序所实现和保护的利益,可能远远小于通知后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害。原本处罚卖淫嫖娼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相反却因不当通知而使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损害。那么这样的法定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而如果因为执法通知同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工作事业发展权,就会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违法者实际支付的违法成本严重失衡,不仅损害法律正义,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面子惩罚”和“前途惩罚”,从而造成过大的压力,容易导致被处罚人破罐破摔走向反面。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更加得不偿失,严重背离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执法机关在执行“嫖娼被抓通知家属”这一法律规定时,有责任也有义务认真地进行利益衡量,在不违反法律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对象。一是要严格通知条件,只有卖淫嫖娼者被处以行政拘留时,警方才能启动通知程序;二是要严格通知对象,必须通知违法者的家属,而不应该通知家属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违法者的单位;三是要选择对违法者婚姻家庭伤害最小的通知对象,应尽可能地不通知配偶,能通知其他家属的先通知其他家属,最好让违法者自己选择通知对象,而不是动辄强制通知配偶,因为那样等于放任更大的利益损害结果发生,执法目的和动机不具有正当性。另外,如果对违法者的拘留执行完毕,警方仍无法有效通知其家属的话,就可以考虑不再继续通知,因为迟延的通知不仅起不到保护被拘留者权利的作用,相反只会给违法者及其家属造成更大伤害。
“嫖娼被抓通知老婆”是一种通俗说法,更准确地说是新闻卖点,从法理上分析既不科学也不严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实并非只要嫖娼被抓就通知家属,只有警方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时,才需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属。公众之所以对此敏感,主要是因为嫖娼行为之于婚姻家庭的“杀伤力”非常巨大,可能直接威胁婚姻家庭稳定甚至导致家庭解体。
公众和专家对“嫖娼被抓通知老婆”的质疑是一种理性表现,不管质疑者是否明确意识到,他们的想法背后都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理,那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那么,“嫖娼被抓通知家属”中哪些利益需要考量呢?
首先,我们应当区分与此相关的各种合法利益的类型。从立法本意看,要求警方在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时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是尊重违法者基本人权的表现,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家属的知情权。而与此相关的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至少还有隐私权、婚姻家庭权,甚至还有工作和事业发展权。这些权利和利益,都是“嫖娼被抓通知家属”这一法定程序可能涉及和影响到的。
接下来,就是我们该如何权衡这些相关利益之间的权重,以最终决定执法机关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对象。众所周知,嫖娼或卖淫都是对婚姻的不忠,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感情,轻者在夫妻间留下永久阴影,影响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幸福,重者将直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甚至酿成某种社会悲剧,且殃及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这样一来,执法通知程序所实现和保护的利益,可能远远小于通知后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害。原本处罚卖淫嫖娼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相反却因不当通知而使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损害。那么这样的法定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而如果因为执法通知同时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工作事业发展权,就会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违法者实际支付的违法成本严重失衡,不仅损害法律正义,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面子惩罚”和“前途惩罚”,从而造成过大的压力,容易导致被处罚人破罐破摔走向反面。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更加得不偿失,严重背离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执法机关在执行“嫖娼被抓通知家属”这一法律规定时,有责任也有义务认真地进行利益衡量,在不违反法律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通知方式和通知对象。一是要严格通知条件,只有卖淫嫖娼者被处以行政拘留时,警方才能启动通知程序;二是要严格通知对象,必须通知违法者的家属,而不应该通知家属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违法者的单位;三是要选择对违法者婚姻家庭伤害最小的通知对象,应尽可能地不通知配偶,能通知其他家属的先通知其他家属,最好让违法者自己选择通知对象,而不是动辄强制通知配偶,因为那样等于放任更大的利益损害结果发生,执法目的和动机不具有正当性。另外,如果对违法者的拘留执行完毕,警方仍无法有效通知其家属的话,就可以考虑不再继续通知,因为迟延的通知不仅起不到保护被拘留者权利的作用,相反只会给违法者及其家属造成更大伤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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