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流黑帮团伙持械恶斗 两主犯死刑
另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还在追缉中
2006-03-23 14:12:20
- 被告人余金华(左一)、陈益飞(左二)等受审
- 被告人余金华等被押进法庭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 (王鑫 程兴乔) 3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成都近郊双流县华阳镇当地两涉恶团伙持械恶斗造成三死一重伤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金华、陈益飞死刑、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强和王涛、罗君犯聚众斗殴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减轻判处各有期徒刑二年。另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还在追缉中。
2005年6月27日,陈益飞因与袁刚(在逃)有过节,双方约在双流华阳镇一茶楼见面。当日下午,陈益飞邀约“恐龙”(绰号)、李贵林和徐某四人(均另处)等人携带砍刀、钢管、木棒等器械乘车前往,但并未见到袁。随后,陈、袁二人又通过电话约在该镇一休闲中心见面。当晚9时许,陈和李贵林等人在休闲中心茶楼被袁刚及其邀约的人员围住,袁刚持刀砍断李贵林左手腕。陈逃脱后在成都市区与“恐龙”汇合,并又纠集多人带刀、棍,分乘租借的汽车、出租车再次到华阳镇寻机报复。
次日凌晨2时许,巫昌清(在逃)正与被告人余金华、王涛、罗君以及万里君(在逃)、曾长和等人在华阳商城喝酒,得知陈益飞等人正四处找其和其手下的袁刚欲实施报复,便拿来刀、枪、棍棒作好准备。
陈益飞一方在发现巫昌清等人后持刀、棍冲入华阳商城内,巫昌清一方亦拿起准备好的刀枪棍棒,双方共20余人在商城内发生械斗。陈益飞一方的“恐龙”等人持刀砍刺巫昌清一方的曾长和胸、腹、腰背部,巫昌清一方的万里君、被告人余金华分别持一支自制手枪射击,击中陈益飞一方的杨帮洪、“恐龙”。
当日,曾长和、杨帮洪、“恐龙”三人均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李贵林后经救治并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的6月30日、8月30日,张强、余金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13日,陈益飞于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0日、13日,王涛、罗君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此案中,双方先是在一茶楼打斗致一人重伤,此后双方数十人又持械在华阳商城内殴斗又致三人死亡, 双方持械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在公共场所实施,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陈益飞实施了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系聚众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应对聚众斗殴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已方杀死对方一人,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且陈还系累犯,其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余金华积极参与巫昌清纠集实施的聚众斗殴,在殴斗中,与万里君共同持枪向斗殴对方的人员射击,造成对方两人被枪击死亡,系直接致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而张强等三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王涛、罗君二人还投案自首。故成都中院根据以上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余金华提出要上诉,罗君不上诉,其余被告人表示考虑后再定。
2005年6月27日,陈益飞因与袁刚(在逃)有过节,双方约在双流华阳镇一茶楼见面。当日下午,陈益飞邀约“恐龙”(绰号)、李贵林和徐某四人(均另处)等人携带砍刀、钢管、木棒等器械乘车前往,但并未见到袁。随后,陈、袁二人又通过电话约在该镇一休闲中心见面。当晚9时许,陈和李贵林等人在休闲中心茶楼被袁刚及其邀约的人员围住,袁刚持刀砍断李贵林左手腕。陈逃脱后在成都市区与“恐龙”汇合,并又纠集多人带刀、棍,分乘租借的汽车、出租车再次到华阳镇寻机报复。
次日凌晨2时许,巫昌清(在逃)正与被告人余金华、王涛、罗君以及万里君(在逃)、曾长和等人在华阳商城喝酒,得知陈益飞等人正四处找其和其手下的袁刚欲实施报复,便拿来刀、枪、棍棒作好准备。
陈益飞一方在发现巫昌清等人后持刀、棍冲入华阳商城内,巫昌清一方亦拿起准备好的刀枪棍棒,双方共20余人在商城内发生械斗。陈益飞一方的“恐龙”等人持刀砍刺巫昌清一方的曾长和胸、腹、腰背部,巫昌清一方的万里君、被告人余金华分别持一支自制手枪射击,击中陈益飞一方的杨帮洪、“恐龙”。
当日,曾长和、杨帮洪、“恐龙”三人均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李贵林后经救治并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的6月30日、8月30日,张强、余金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13日,陈益飞于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0日、13日,王涛、罗君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此案中,双方先是在一茶楼打斗致一人重伤,此后双方数十人又持械在华阳商城内殴斗又致三人死亡, 双方持械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在公共场所实施,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陈益飞实施了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系聚众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应对聚众斗殴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已方杀死对方一人,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且陈还系累犯,其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余金华积极参与巫昌清纠集实施的聚众斗殴,在殴斗中,与万里君共同持枪向斗殴对方的人员射击,造成对方两人被枪击死亡,系直接致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而张强等三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王涛、罗君二人还投案自首。故成都中院根据以上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余金华提出要上诉,罗君不上诉,其余被告人表示考虑后再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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