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遭打状告派出所处罚过轻被驳回
2006-03-17 14:45:28
中国法院网讯 (赵丽红) 王律师遭人殴打后,认为派出所对打人者王某处罚过轻,遂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某派出所为被告,以打人者王某为第三人诉诸法庭,要求撤销被告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对王某重新作出处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该案于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1日下午6时许,王律师因停车问题与“好吃廊”餐厅停车场的保管员发生争执,随后,又与第三人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律师被第三人王某打伤额面部后即报警。被告的值班民警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即予以立案调查。当晚,第三人王某陪同王律师到医院就诊,并为其支付了医药费。
同年8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经鉴定,认定王律师额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12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了治安警告的处罚。王律师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过轻为由,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王律师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根据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主动承认错误这些情节作出的,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的裁量,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精神,也体现了该法第四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规定精神,不存在显失公正,处理过轻、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31日下午6时许,王律师因停车问题与“好吃廊”餐厅停车场的保管员发生争执,随后,又与第三人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律师被第三人王某打伤额面部后即报警。被告的值班民警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即予以立案调查。当晚,第三人王某陪同王律师到医院就诊,并为其支付了医药费。
同年8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经鉴定,认定王律师额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12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了治安警告的处罚。王律师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过轻为由,向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王律师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根据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主动承认错误这些情节作出的,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的裁量,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精神,也体现了该法第四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规定精神,不存在显失公正,处理过轻、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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