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对外地摩托车罚款被诉歧视
2006-03-14 16:55:43
中国法院网讯 (张学莉 杨梅花) 张某驾驶外地牌号摩托车进入市区被值勤民警处罚后,认为该处罚行为是对外地牌号摩托车的歧视,且交警大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的程序违法,于是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3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对原告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2月6日上午10时4分,张某驾驶苏CE9881二轮摩托车(徐州贾汪区牌号),沿徐州市复兴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道街路口时被值勤民警发现。值勤民警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徐公交巡(2004)第285号通知通报中“三环路(不含三环路)以内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及各县(市)、贾汪区牌号的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一百元、记分分值二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张某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的程序违法,该处罚规定是对外地牌号摩托车的歧视。为此,张某于2006年1月23日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发撤消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徐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为了更好的保障本地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结合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了限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通行的徐公巡(2004)第285号通知通报,并在当地的媒体上予以公告。该“通知通报”合法。该通知通报第三条明确规定,“三环路(不含三环路)以内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及本市各县(市)、贾汪区号牌的摩托车通行。”
原告张某驾驶贾汪区牌号二轮摩托车驶入市区,违反了该通知通报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依照《江苏省道路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对原告罚款一百元、记分值二分。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对原告张某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处罚是对外地牌号摩托车的歧视,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对原告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2月6日上午10时4分,张某驾驶苏CE9881二轮摩托车(徐州贾汪区牌号),沿徐州市复兴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道街路口时被值勤民警发现。值勤民警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徐公交巡(2004)第285号通知通报中“三环路(不含三环路)以内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及各县(市)、贾汪区牌号的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一百元、记分分值二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张某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的程序违法,该处罚规定是对外地牌号摩托车的歧视。为此,张某于2006年1月23日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发撤消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徐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为了更好的保障本地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结合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了限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通行的徐公巡(2004)第285号通知通报,并在当地的媒体上予以公告。该“通知通报”合法。该通知通报第三条明确规定,“三环路(不含三环路)以内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及本市各县(市)、贾汪区号牌的摩托车通行。”
原告张某驾驶贾汪区牌号二轮摩托车驶入市区,违反了该通知通报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依照《江苏省道路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对原告罚款一百元、记分值二分。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对原告张某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处罚是对外地牌号摩托车的歧视,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对原告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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