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表规划不公开 市民状告规划局
郑州首例政府机关涉嫌侵犯公民知情权案开庭
2006-03-01 13:52: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伟利
河南郑州市民任俊杰发现,郑州市许多咪表停车场都规划在人行道和慢车道上,相当一部分还占压了盲道。当他以一个普通市民身份去查询政府部门发给“咪表公司”的规划许可证文号及材料时,却遭到了拒绝。为此,任俊杰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提供咪表停车位的规划文号及相关材料。2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郑州市规划局、城建档案馆被诉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
案件背景:原告查资料被拒
2002年,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表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了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市民出行带来很大不便,一些市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划违法。
作为郑州市普通市民,任俊杰从2005年年底开始关注咪表设置,一心想为市民“讨个说法”。他认为现在咪表设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是规划局在停车位规划中出现了错误。为了求证这些停车位是不是咪表公司擅自设立的,是否经过规划局审批,任俊杰和律师先后到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系独立事业法人,行政上由市规划局主管,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查询该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但均被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任俊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咪表停车位规划属于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作为一名守法市民,他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两被告拒绝提供,这种“行政不作为”也同时侵犯了他的公民知情权。因此,原告任俊杰要求二被告限期向原告提供郑州咪表停车位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
2006年1月10日,任俊杰递上一纸诉状,状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行政不作为”,说“要为公民知情权争一口气”,请求依法判令规划局和档案馆向其提供相关材料。1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
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的有关规划材料,存放于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并非被告所持有;另外,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答辩认为,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原告对自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依据有关规定,原告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这类档案的查阅,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原告不符合本馆制定的查阅利用规定,所以没有对原告提供查询服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二被告方律师多次质疑原告任俊杰的主体资格。被告认为,任俊杰热心公益事业,勇气可嘉,但与城市咪表规划并无具体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而任俊杰则坚持认为,咪表车位与人行道交叉规划等问题已经危害到了行人的安全,自然也危害到了原告的利益。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规划局称,有关档案已经于2003年转交到城建档案馆保存,并非规划局持有,提供档案查询也不在规划局职责范围之内。
第二被告城建档案馆则称,根据《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须经建设单位或档案移交单位(即市规划局)同意。
听到这样的解释,任俊杰显得有些激动,他当庭表示质疑,要出示档案到底谁说了算?
二被告代理律师解释说,原告任俊杰及其委托律师仅对两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提起过查询资料的口头申请,且查询内容不确切,这是他们拒绝其查询的原因之一。
规划局具体透露说,郑州市并没有所谓的咪表公司,他们只是在2002年对郑州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道路路侧停车位”的规划审批。按照规定,用户要先提出查询资料的书面申请,交待清楚具体要查询哪些资料,然后经档案移交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查询。
对此,原告表示很无奈,没有看到相关材料,作为普通市民他不可能了解这么清楚。任俊杰称,当初他申请查询时,规划局和档案馆也并未对他要求查询的内容不确切和无书面申请提出异议。对此,二被告予以否认。
争论焦点:停车位规划是国家秘密?
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停车位规划档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问题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辩称,因所需材料在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存放保管,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其职责范围,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并未侵犯任某合法权益。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需经建设单位或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不属行政机关,任某对其提前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多次强调说,任俊杰要求查阅的相关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被告规划局还提出,即使咪表规划本身没有秘密可言,但该规划审批过程中所依据的高精确度的地形图等资料,也属国家秘密,不能对外公开。据其透露,在千分之一比例的规划图纸上,清楚地标明郑州市80多条街道的地理坐标、海拔、城市布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原告提出诉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被告提出《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均在咪表规划许可行为之后。根据“法律不溯及过去”的原则,两依据均不适用于该案,停车位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属于非公开范围。
对此,原告辩护律师强调说,他们理解和尊重国家的保密政策,但当事人任俊杰想要查阅的只是不涉密的停车位许可结果,涉密部分可以不提供。同时,咪表依然在郑州市存在,停车位规划许可也延续生效至《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那么,其不涉密的内容和结果就应该依法公开。
市民意见:不要让知情权成为空谈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市民们积极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市民说,我们尊重国家秘密,但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动辄就借口笼统的“秘密”概念,让市民的知情权沦为空谈。不要总是原则上同意“知情”,应该具体地规定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至于像咪表停车位规划这样的信息,可不可以公开,作为普通市民只有静待法院最后的裁决。
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对于这起公民讨要知情权的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公开信息如何界定还需法律裁决
目前,这起公民知情权诉讼已引起多位法律界专家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正式进入立法轨道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意义显得尤为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张树义教授认为,两被告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停车位规划信息很难让人信服。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人行道上规划停车位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他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去了解这一规划过程,“不让老百姓知道怎么让老百姓去监督”。
在专家们看来,信息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一种资源,甚至是唯一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掌握资源的人肯定不愿和其他人分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曾向媒体表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通常是“工作秘密”,这成了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口袋”,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
在已提交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稿中,专家们对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这些涉及如何划定保密范畴的问题,比较详细地规定出了7个“例外”,即:《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针对这一诉讼,一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只是做了较“粗”的规定,并未作出很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将其看作对《保密法》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法律解释和具体指导也未尝不可,但这些部门规章是否与《保密法》等上位法冲突,咪表停车位规划这样很具体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向公民公开,这都需要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该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论最后谁胜诉,这场诉讼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是如何具体界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有益探索。
案件背景:原告查资料被拒
2002年,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表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了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市民出行带来很大不便,一些市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划违法。
作为郑州市普通市民,任俊杰从2005年年底开始关注咪表设置,一心想为市民“讨个说法”。他认为现在咪表设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是规划局在停车位规划中出现了错误。为了求证这些停车位是不是咪表公司擅自设立的,是否经过规划局审批,任俊杰和律师先后到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系独立事业法人,行政上由市规划局主管,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查询该局为咪表公司颁发的停车位规划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但均被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任俊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咪表停车位规划属于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作为一名守法市民,他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两被告拒绝提供,这种“行政不作为”也同时侵犯了他的公民知情权。因此,原告任俊杰要求二被告限期向原告提供郑州咪表停车位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供原告查阅。
2006年1月10日,任俊杰递上一纸诉状,状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行政不作为”,说“要为公民知情权争一口气”,请求依法判令规划局和档案馆向其提供相关材料。1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
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的有关规划材料,存放于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并非被告所持有;另外,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答辩认为,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原告对自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依据有关规定,原告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这类档案的查阅,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原告不符合本馆制定的查阅利用规定,所以没有对原告提供查询服务。
在法庭调查阶段,二被告方律师多次质疑原告任俊杰的主体资格。被告认为,任俊杰热心公益事业,勇气可嘉,但与城市咪表规划并无具体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而任俊杰则坚持认为,咪表车位与人行道交叉规划等问题已经危害到了行人的安全,自然也危害到了原告的利益。
在庭审中,第一被告规划局称,有关档案已经于2003年转交到城建档案馆保存,并非规划局持有,提供档案查询也不在规划局职责范围之内。
第二被告城建档案馆则称,根据《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须经建设单位或档案移交单位(即市规划局)同意。
听到这样的解释,任俊杰显得有些激动,他当庭表示质疑,要出示档案到底谁说了算?
二被告代理律师解释说,原告任俊杰及其委托律师仅对两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提起过查询资料的口头申请,且查询内容不确切,这是他们拒绝其查询的原因之一。
规划局具体透露说,郑州市并没有所谓的咪表公司,他们只是在2002年对郑州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了“道路路侧停车位”的规划审批。按照规定,用户要先提出查询资料的书面申请,交待清楚具体要查询哪些资料,然后经档案移交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查询。
对此,原告表示很无奈,没有看到相关材料,作为普通市民他不可能了解这么清楚。任俊杰称,当初他申请查询时,规划局和档案馆也并未对他要求查询的内容不确切和无书面申请提出异议。对此,二被告予以否认。
争论焦点:停车位规划是国家秘密?
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停车位规划档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问题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辩称,因所需材料在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存放保管,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其职责范围,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并未侵犯任某合法权益。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需经建设单位或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不属行政机关,任某对其提前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多次强调说,任俊杰要求查阅的相关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被告规划局还提出,即使咪表规划本身没有秘密可言,但该规划审批过程中所依据的高精确度的地形图等资料,也属国家秘密,不能对外公开。据其透露,在千分之一比例的规划图纸上,清楚地标明郑州市80多条街道的地理坐标、海拔、城市布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漏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原告提出诉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二被告提出《行政许可法》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均在咪表规划许可行为之后。根据“法律不溯及过去”的原则,两依据均不适用于该案,停车位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属于非公开范围。
对此,原告辩护律师强调说,他们理解和尊重国家的保密政策,但当事人任俊杰想要查阅的只是不涉密的停车位许可结果,涉密部分可以不提供。同时,咪表依然在郑州市存在,停车位规划许可也延续生效至《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那么,其不涉密的内容和结果就应该依法公开。
市民意见:不要让知情权成为空谈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市民们积极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市民说,我们尊重国家秘密,但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动辄就借口笼统的“秘密”概念,让市民的知情权沦为空谈。不要总是原则上同意“知情”,应该具体地规定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至于像咪表停车位规划这样的信息,可不可以公开,作为普通市民只有静待法院最后的裁决。
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对于这起公民讨要知情权的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公开信息如何界定还需法律裁决
目前,这起公民知情权诉讼已引起多位法律界专家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正式进入立法轨道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意义显得尤为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张树义教授认为,两被告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停车位规划信息很难让人信服。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人行道上规划停车位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他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去了解这一规划过程,“不让老百姓知道怎么让老百姓去监督”。
在专家们看来,信息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一种资源,甚至是唯一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掌握资源的人肯定不愿和其他人分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曾向媒体表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通常是“工作秘密”,这成了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口袋”,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
在已提交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稿中,专家们对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这些涉及如何划定保密范畴的问题,比较详细地规定出了7个“例外”,即:《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针对这一诉讼,一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只是做了较“粗”的规定,并未作出很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将其看作对《保密法》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法律解释和具体指导也未尝不可,但这些部门规章是否与《保密法》等上位法冲突,咪表停车位规划这样很具体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向公民公开,这都需要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该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论最后谁胜诉,这场诉讼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是如何具体界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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