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郝劲松诉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不作为、北京铁路局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郝劲松上诉,维持原判。
郝劲松称,2004年9月16日,郝劲松乘坐T109次列车。在餐车消费后,餐车工作人员本应主动为郝开具发票。而当郝劲松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车上没有发票,只给了收据和收执。郝劲松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该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故郝劲松在2004年10月21日向地税部门举报北京铁路局存在销售饭菜、商品等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城地税局)经检查认为,2004年9月16日T109次餐车营业收入核算未发现郝劲松举报的问题,北京铁路局发票使用及缴纳税款情况亦未发现问题。2005年6月15日,东城地税局将此查处结果书面答复郝劲松。
郝劲松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被诉行政答复。郝劲松上诉认为,在东城地税局提供的200多份税收缴款通知书中,只有四、五份标注了“餐饮”字样,且数额很小;火车上售货经营靠列车员自己统计,没有监督,完全有巨额偷税漏税的可能。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铁路中院生效判决中已确认事实的反证,也没有提出足以对该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充分理由。餐车将餐券交给用餐乘客用以换取发票的行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且既然用餐乘客可以持餐券甲联换取发票,那么北京铁路局的上述行为就不属于拒开发票的行为,亦不属于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东城地税局依法对北京铁路局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郝劲松虽怀疑但未提供北京铁路局确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东城地税局未能查实的证据。综上,东城地税局所作被诉行政答复合法,故二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