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战"误解 老军人要求提高补助败诉
2006-02-22 15:05:29
     中国法院网讯 (王心舸)  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回乡务农复员军人袁某认为自己是“抗战”老军人,为要求落实“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待遇,而将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近日,河南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22日,济南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济民发[2005]44号文件,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为此,商河县民政局于2005年9月21日为原告袁某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补发了前三季度的提高部分375元,并于当年10月份开始按每年500元新标准发放。

  七旬老人袁某于1946年入伍,1955年3月回到老家贾庄镇某村务农,系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可他认为,不论是参加过“解放战争”还是“抗日战争”,均系“抗战”,自己应属于“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故每季度应给其再增加生活补助125元。在此请求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袁某于2005年11月24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民政局限期履行增加生活补助金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抗战”即抗日战争的简称,时间界定于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之间。原告袁某系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回乡务农复员军人,并非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被告商河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已为原告足额增加了生活补助费。原告再要求以“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标准增加生活补助标准,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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