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一小吃店用硝盐致煮牛肉致20人中毒
2006-02-20 14:07:14
中国法院网讯 (黄勇) 为使煮出来的牛肉面好看,小吃店老板衡新峰在肉中放入了硝盐,结果导致20名食客中毒。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衡新峰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衡新峰赔偿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近2.5万元。
家住汝南县汝宁镇的衡新峰,在汝南县汽车站西侧经营小峰快餐店。2004年4月8日上午,衡新峰在肉摊买牛骨头时,为了让煮的肉颜色好看,就向卖肉人要了一些硝盐(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带回店内,然后用硝盐煮牛骨头和猪肉。中午时分,衡新峰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肉汤给前来就餐的张某等20名顾客做烩面,销售金额为60元。这些顾客在食用烩面后很快出现了头晕、恶心、腹部不适、全身无力、嘴唇发紫等症状,先后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汝南县卫生防疫站检验,衡新峰所用的卤肉汤、猪头肉及剩饭含亚硝酸盐呈强阳性。后经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张红涛等17人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04年4月9日,衡新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中,衡新峰外逃,2005年9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抓获。14名中毒人员也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衡新峰在其经营饮食业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20人中毒,致其中17人轻微伤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由于被告人衡新峰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家住汝南县汝宁镇的衡新峰,在汝南县汽车站西侧经营小峰快餐店。2004年4月8日上午,衡新峰在肉摊买牛骨头时,为了让煮的肉颜色好看,就向卖肉人要了一些硝盐(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带回店内,然后用硝盐煮牛骨头和猪肉。中午时分,衡新峰用含有亚硝酸盐的肉汤给前来就餐的张某等20名顾客做烩面,销售金额为60元。这些顾客在食用烩面后很快出现了头晕、恶心、腹部不适、全身无力、嘴唇发紫等症状,先后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汝南县卫生防疫站检验,衡新峰所用的卤肉汤、猪头肉及剩饭含亚硝酸盐呈强阳性。后经汝南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张红涛等17人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04年4月9日,衡新峰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中,衡新峰外逃,2005年9月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公安段抓获。14名中毒人员也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衡新峰在其经营饮食业过程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20人中毒,致其中17人轻微伤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由于被告人衡新峰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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