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无据 耕牛失主状告公安局
2006-02-20 13:53:33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因弋阳县公安局处罚耕牛失主叶年伏时未出具相关手续,且无任何依据,叶年伏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弋阳县公安局的没收行为违法,返还叶年伏3.1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起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叶年伏诉称,2005年11月21日, 叶年伏因家中耕牛被盗,即到县刑警队报案,刑警队说要叶年伏先自行寻找一下。于是,叶年伏就叫了十几人在方圆二十公里范围内寻找,后得知耕牛可能卖到浙江省金华市牲畜市场,叶年伏及其家人急速打的赶到金华寻找,终于查实其耕牛系同村村民叶冬平所盗。至此,丢牛一事给叶年伏造成经济损失约三万余元。

  叶冬平知道事情败露后,便躲藏起来,由其父出面,请村委会干部到场,当场认错并主动赔偿叶年伏耕牛损失以及寻找耕牛所花费的费用计币3.1万元。叶年伏与叶冬平的父亲以及双方家属、在场人均签了字并兑现完毕。

  然而,2005年12月5日晚,弋阳县公安局民警突然来到叶年伏家,将叶年伏带到刑警大队作了笔录,随后又立即来到叶年伏家,在未出具任何扣押单据的情况下,将3.1万元赔偿款搜走。后经叶年伏再三追问,弋阳县公安局于2006年1月5日才将一张没收2.8万元的罚款现金专用收据交给叶年伏。

  原告叶年伏认为,原告与叶冬平父亲之间的赔偿协议系在平等协商之下的民事行为,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被告弋阳县公安局没收叶年伏3.1万元的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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