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出所处罚决定失当终审被判撤销
2006-02-14 14:56:59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张昆仑) 陈女士在被邻居刘先生打伤后,因不服派出所对刘先生所作的行政处罚而将派出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
2004年10月19日15时许,陈女士认为邻居刘先生建房时使用了自家土方,与刘先生发生争吵。争吵中,刘先生把陈女士家的土方向路上扬两锹后,用手将陈女士推倒在地,并踢了其腿部,后刘先生被人拉开。陈女士报警称,自己是在与刘先生家人交涉过程中被打。当天,陈女士到医院就诊治疗,头颅CT片显示“后枕部头皮下血肿”。第二天,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同年11月5日,陈女士又被医院诊断为“左肘部软组织伤”。2005年2月4日,经法医鉴定所鉴定,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05年3月24日,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先生因建房问题与陈女士发生争执,并致陈女士轻微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作出维持派出所处罚决定。
2005年6月22日,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派出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以派出所对刘先生的处罚过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仅记载了刘先生及其家人否认偷土的陈述,未再对争议事实予以必要的调查了解。而该争议事实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应当受到的制裁程度相关。另外,双方发生争吵后,刘先生先是故意扬撒陈女士家的土方,又动手推倒陈女士,并踢打陈女士的身体致伤。派出所对刘先生所作的处罚决定,明显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派出对刘先生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失当,应予撤销。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4年10月19日15时许,陈女士认为邻居刘先生建房时使用了自家土方,与刘先生发生争吵。争吵中,刘先生把陈女士家的土方向路上扬两锹后,用手将陈女士推倒在地,并踢了其腿部,后刘先生被人拉开。陈女士报警称,自己是在与刘先生家人交涉过程中被打。当天,陈女士到医院就诊治疗,头颅CT片显示“后枕部头皮下血肿”。第二天,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同年11月5日,陈女士又被医院诊断为“左肘部软组织伤”。2005年2月4日,经法医鉴定所鉴定,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05年3月24日,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先生因建房问题与陈女士发生争执,并致陈女士轻微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作出维持派出所处罚决定。
2005年6月22日,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派出所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以派出所对刘先生的处罚过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派出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仅记载了刘先生及其家人否认偷土的陈述,未再对争议事实予以必要的调查了解。而该争议事实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应当受到的制裁程度相关。另外,双方发生争吵后,刘先生先是故意扬撒陈女士家的土方,又动手推倒陈女士,并踢打陈女士的身体致伤。派出所对刘先生所作的处罚决定,明显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派出对刘先生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失当,应予撤销。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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