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永小偷自杀索赔案尘埃落定
诉讼主体错误 原告撤回起诉
2006-02-05 11:52:11
中国法院网讯 (陈祁陵)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陈桂英、苏坤芳、陈思玲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至此,曾在湖南省江永县和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引起广泛关注的“小偷自杀索赔”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5年3月21日14时许,湖南省江永县允山镇层家村农民陈启平(原告陈桂英之子、苏坤芳之夫、陈思玲之父)伙同本村青年陈志忠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12路公共汽车上,用刀片将乘客韦某的手机套割开盗走一部TCL王牌手机。两人得手后,急忙叫司机停车。此时,韦某发现手机被盗,大声呼喊抓小偷,迫使陈志忠将手机退给了韦某。二陈匆忙下车欲逃离现场,被正在巡逻的新安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抓获、控制,两人身上的水果刀及数块刀片等物品均被搜出。当联防队员拿着收缴的两把水果刀走到陈启平跟前问话时,陈启平突然站起来夺取一把黑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向自己左胸部捅了一刀。联防队员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报告了街口公安派出所。陈启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广东《信息时报》等新闻媒体对陈启平自杀事件作了较为详尽的报道。
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市公安局街口派出所管理的治安联防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和违法,应承担陈启平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原告10万元;第三人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负连带责任。
被告东莞市公安局辩称:治安联防队员接到群众示警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是合理合法的,陈启平夺刀自伤死亡是他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治安联防队属社区居委会管辖,其行为不代表公安机关;广东《信息时报》刊载的新闻,主要是对“小偷自杀”事件进行报道,其中提到的“派出所的治安联防队员”与事实不符。
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述称:治安联防队既不属于公安局管理,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陈启平为逃避法律制裁,强行抢夺刀具自残而死亡,纯属个人行为,与治安联防队无关,社区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江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陈启平因行窃事发,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以及夺刀自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居委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安局没有管理上的关系,不是公安派出所的下属队伍,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更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鉴于上述因素,原告在本案判决之前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2005年3月21日14时许,湖南省江永县允山镇层家村农民陈启平(原告陈桂英之子、苏坤芳之夫、陈思玲之父)伙同本村青年陈志忠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12路公共汽车上,用刀片将乘客韦某的手机套割开盗走一部TCL王牌手机。两人得手后,急忙叫司机停车。此时,韦某发现手机被盗,大声呼喊抓小偷,迫使陈志忠将手机退给了韦某。二陈匆忙下车欲逃离现场,被正在巡逻的新安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抓获、控制,两人身上的水果刀及数块刀片等物品均被搜出。当联防队员拿着收缴的两把水果刀走到陈启平跟前问话时,陈启平突然站起来夺取一把黑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向自己左胸部捅了一刀。联防队员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报告了街口公安派出所。陈启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广东《信息时报》等新闻媒体对陈启平自杀事件作了较为详尽的报道。
原告诉称:被告东莞市公安局街口派出所管理的治安联防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和违法,应承担陈启平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原告10万元;第三人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负连带责任。
被告东莞市公安局辩称:治安联防队员接到群众示警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是合理合法的,陈启平夺刀自伤死亡是他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治安联防队属社区居委会管辖,其行为不代表公安机关;广东《信息时报》刊载的新闻,主要是对“小偷自杀”事件进行报道,其中提到的“派出所的治安联防队员”与事实不符。
第三人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述称:治安联防队既不属于公安局管理,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陈启平为逃避法律制裁,强行抢夺刀具自残而死亡,纯属个人行为,与治安联防队无关,社区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江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陈启平因行窃事发,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以及夺刀自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居委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安局没有管理上的关系,不是公安派出所的下属队伍,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更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鉴于上述因素,原告在本案判决之前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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