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毁约无效 两渔民维权胜诉
2006-01-16 11:58:48
中国法院网讯 (朱林) 镇政府企业办与渔民签订渔业承包合同后,又以自己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为由,单方终止了合同,镇政府随后重新进行了发包,以致纠纷成讼。日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时维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2001年2月20日,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对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公开对外招标,承包期限为2002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8日。渔民钱叶江在竞标中,以年承包费6.3万元中标,取得狭阳湖承包经营权。4月2日,东流镇企业办与其签订了《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合同》。6月19日,东流镇企业办又分别与渔民陈龙扣、王延君签订了第二轮承包合同,期限均为三年,并收取了押金。2002年3月19日,东至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认定狭阳湖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暂委托东流镇人民政府代管。2002年10月8日,东流镇企业办称狭阳湖应由东流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其无权对外发包,故要求终止合同和退回押金,但遭到陈龙扣和王延君的拒绝。2003年4月9日,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东流镇人民政府与钱叶江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8日至2010年3月8日。2005年10月12日,陈龙扣、王延君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流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以企业办名义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在没有依法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程序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陈龙扣、王延君与东流镇人民政府企业办签订的《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合同》继续履行,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履行,并责令钱叶江于2006年3月8日前清塘交湖。
2001年2月20日,东至县东流镇人民政府对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公开对外招标,承包期限为2002年3月8日至2005年3月8日。渔民钱叶江在竞标中,以年承包费6.3万元中标,取得狭阳湖承包经营权。4月2日,东流镇企业办与其签订了《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合同》。6月19日,东流镇企业办又分别与渔民陈龙扣、王延君签订了第二轮承包合同,期限均为三年,并收取了押金。2002年3月19日,东至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认定狭阳湖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暂委托东流镇人民政府代管。2002年10月8日,东流镇企业办称狭阳湖应由东流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其无权对外发包,故要求终止合同和退回押金,但遭到陈龙扣和王延君的拒绝。2003年4月9日,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东流镇人民政府与钱叶江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8日至2010年3月8日。2005年10月12日,陈龙扣、王延君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流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以企业办名义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在没有依法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程序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陈龙扣、王延君与东流镇人民政府企业办签订的《狭阳湖渔业生产承包合同》继续履行,镇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履行,并责令钱叶江于2006年3月8日前清塘交湖。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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