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状告市信访局滥用职权被驳 信访也有原则
2005-12-31 14:24:01
     中国法院网讯 (金永南 鲍红梅)  成某因就业问题向江苏省信访局写信,后省信访局将信函转给通州市信访局。该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成某认为市信访局签发《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属滥用职权,遂状告通州市信访局为。12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原告成某状告通州市信访局的起诉。该案表明信访局并不是万能的,公民的信访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成某因就业问题向江苏省信访局写信,要求落实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后江苏省信访局将信函转给通州市信访局。通州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告知原告成某写给江苏省信访局的信访件,现已转至通州市信访局处,并已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将原告成某提出的落实本人毕业使用政策问题的请示,转送至通州市人事局办理,请原告直接与该局联系。原告收到《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后,认为自己信访的单位是江苏省信访局,而不是通州市信访局,通州市信访局签发《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属滥用职权,遂以通州市信访局为被告,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消。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故被告对由上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原告的信访事项享有依法处理的权利。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是信访工作机构实施具体信访行政行为的一道程序,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将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告知给原告,仅是为了便于原告及时了解其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并未侵害原告的信访权利。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州法院遂于2005年11月16日裁定驳回原告成某的起诉。后成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院裁定驳回了成某的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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