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创新”依然是2005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其中,就立法而言,物权法的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信访条例的实施、公务员法和公证法的颁布,都为2005年的立法增色不少;就司法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主旨的死刑复核制度令人关注,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改革呼声渐高;就执法而言,公安机关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的警务改革值得关注。
亮点之一: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
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工作有望进一步加强。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信访条例的立法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信访人保护的细化、信访方式的多样化、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信访事项范围的扩大等。
与新信访条例立法相呼应的是,各地对信访制度创新的积极探索。例如请一府两院接访“会诊”的“贵阳模式”,在如何有效结合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又如,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推出的由农民担当检察机关“信访代理人”的制度。“信访代理人”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沟通信息,帮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访、息诉工作。这些代理人就像播撒到农村的法律火种,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新信访条例也存在某些立法上的缺憾,笔者希望国务院信访主管部门在制定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作出具体的界定。
亮点之二: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
2005年似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呵护民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005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成为我国第12部在表决通过之前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在短短的16天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各地群众对物权法的修改意见6515条。此次公民提交的物权法草案立法意见中,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很多人不仅写出了对一些具体条文的不同看法、意见,还在其后附加了立法建议,甚至针对所关注的每一条款提出具体立法建议。还有的不仅列出法条,而且附带了自己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事例。
物权法立法的全民总动员,堪称中国式“开门立法”的典范。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集民意,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重要法律草案的公开征集制度是中国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体现着立法模式从部门立法向开门立法,从泛行政化立法向回应型立法模式转变的努力,积极地回应公众和现实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物权法立法带来的民意热浪,还彰显了全民私有财产权意识的普遍提升以及全社会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立法期待。物权法的立法效应显然远远超过了法律自身的范畴。
亮点之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
2005年立法领域修订的最受老百姓关注、最关乎民生的一部法律就是个人所得税法。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根据此修正案,从2006年1月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至1600元。此次起征点的提高,实现了纳税人获得实惠、国家财政基本不受影响的双赢。
个税法的修订和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是税收立法践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全国“两会”上要求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趋高涨,可见个税法的修订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
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必要的立法对策。相关统计资料也显示,最近几年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拉大态势。因此,有必要通过包括个税在内的机制有效遏制不合理贫富差距,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亮点之四:公务员法尘埃落定
公务员法在4月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自2002年8月就开始起草的重要法律终于尘埃落定。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了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
公务员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并将10年来形成的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等人事制度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种分类管理有利于具体界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对于遏制官员的“期权腐败”现象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关规定,对于保证公务行为的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抵制上级不合法命令的执行,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当然,公务员法也存在某些立法缺憾。如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没有引入公务员法,这意味着官员申报财产制度只能停留在党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层面。另外,没有明确赋予公务员说“不”的权利。
亮点之五:公证法千呼万唤终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公证法的制定是对新中国公证事业发展的全面总结,适应了新时期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法律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基本框架,堪称公证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公证法至少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
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科学表述是公证法最引人注目的立法亮点。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原公证暂行条例施行23年来,公证机构公信力不断下降的首要原因就是公证机构的定性不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法具有开创性,对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树立公证证据的权威性,以及提升全社会的公证意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亮点之六:死刑复核制度改革
“人命关天”是一句典型的中国式民谚,对死刑案件严把审判关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完善死刑案件审判和复核程序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2005年1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笔者认为,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亮点之七: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的警务改革
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的警务改革颇值得关注,其突出的亮点就是走出严打的怪圈,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首善之区的北京在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的警务改革方面迈出了可喜一步。
整体防控模式被称为四张网的格局,其中,巡逻网包“线”,盯全市主要大街、重点繁华地区、高发案地区;社区网包“块”,看社区内的人、地、物、事;内保网控制围墙内,指挥中心与军工、水电气热等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内部监控系统相连。三张网外的“吃、住、行、消、乐”行业,由治安网负责。整体防控模式的突出优势就是将有限的警力都用在了该用的地方。
整体防控模式显然比严打模式更科学、更有效果。当然,整体防控必须与充足和高素质的警力相呼应,警力不足、警员素质不高是制约整体防控模式正常运转和全面推广的主要问题。就解决警力不足问题而言,除了尽快增加编制吸纳警校毕业生外,还要重视发挥社区治保志愿者的力量,通过组建义务巡逻队等方式弥补警力的不足。
整体防控模式是警务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公安机关开创社会治安防范新局面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