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房管局为死者颁证被判撤销
2005-12-13 12:50:13
中国法院网讯 (宋庆党 郜成勋) 河南省漯河市房管局为一名已过世一年的“死者”办理了房权证,却引起两个亲生儿子的一场纠纷。日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原判,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房权证。
李长根自结婚时就与同胞兄弟李跃根一同居住。原住房是小瓦房,后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及其父亲李俊山共同出资建成楼房,李长根分得楼上楼下四间住房。因当时李俊山在世,就统一办理了名为李俊山的房产证。2003年2月16日,李俊山去世。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出资,又在原建的两层上加盖了第三层,在其父名下的宅基地上另翻建三室二厅住房四套,临街门面房七间另带一门楼。房屋建成后,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出资并由李跃根负责,以其父李俊山作为申请人向漯河市房管局申办房产证。漯河市房管局于2004年2月26日为其办理了产权人为李俊山的房权证。
2004年3月,李长根以建房时自己出资较多为由,要求在分割住房时多分,但遭到李跃根的拒绝。李长根提起民事诉讼后,李跃根出示了该房产证,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理应平均分割”。李长根遂于2004年7月20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俊山死亡以后不再享有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房管局仍把房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李俊山,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予以撤销。该申请办证行为是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协商所为,两人到房管局办证时隐瞒重要事实,应对该违法行为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审查不严,在申请人未到场又未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即为死去的李俊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撤销房管局为李俊山颁发的房权证。
李跃根和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该判决向漯河中院上诉。
漯河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李俊山死亡后已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在颁发房权证时未对李俊山已经死亡的事实进行审核,其颁证行为存在过错。而且本案房产权属存在较大争议,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在未明确确定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即颁证属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李长根自结婚时就与同胞兄弟李跃根一同居住。原住房是小瓦房,后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及其父亲李俊山共同出资建成楼房,李长根分得楼上楼下四间住房。因当时李俊山在世,就统一办理了名为李俊山的房产证。2003年2月16日,李俊山去世。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出资,又在原建的两层上加盖了第三层,在其父名下的宅基地上另翻建三室二厅住房四套,临街门面房七间另带一门楼。房屋建成后,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出资并由李跃根负责,以其父李俊山作为申请人向漯河市房管局申办房产证。漯河市房管局于2004年2月26日为其办理了产权人为李俊山的房权证。
2004年3月,李长根以建房时自己出资较多为由,要求在分割住房时多分,但遭到李跃根的拒绝。李长根提起民事诉讼后,李跃根出示了该房产证,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理应平均分割”。李长根遂于2004年7月20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俊山死亡以后不再享有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房管局仍把房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李俊山,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应予以撤销。该申请办证行为是由李长根与李跃根共同协商所为,两人到房管局办证时隐瞒重要事实,应对该违法行为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审查不严,在申请人未到场又未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即为死去的李俊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撤销房管局为李俊山颁发的房权证。
李跃根和漯河市房产管理局不服该判决向漯河中院上诉。
漯河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李俊山死亡后已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在颁发房权证时未对李俊山已经死亡的事实进行审核,其颁证行为存在过错。而且本案房产权属存在较大争议,漯河市房产管理局在未明确确定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即颁证属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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