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迁户口入校遭拒 六龄童状告北塘区教育局未获支持
2005-11-30 08:4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正辉 张啸明
6岁的张东(化名)状告教育局行政确认案近日有果,张东提出的实际居住地是开学后的居住地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东的诉请。
据悉,这是无锡法院审理的首例因学区问题发生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
张东住在无锡双河新村,2005年6月2日他去山北小学报名,该校以其户籍不在该学区为由拒绝。6月14日,张东的户口随其父迁入位于山北小学学区的祖父居住地。此后,张东再次到山北小学报名,该校告知只能按外学区适龄儿童入学,并需交相关费用。张东不服,申请复议。
2005年8月16日,北塘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对张东就学学区的答复》,认为山北小学作出的张东不属于其施教区的认定是准确的。
张东不服该答复,把北塘教育局和山北小学一并告上法庭。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张东就学学区的答复》是行使义务教育管理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采取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主要目的是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方便入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便于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即要求学龄儿童和监护人户籍一致、经常居住地一致。对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该规定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确定适龄儿童是否属学校施教区对象,只能依据适龄儿童报名时的户籍和常住地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答复前对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因此,原告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成立。
据悉,这是无锡法院审理的首例因学区问题发生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
张东住在无锡双河新村,2005年6月2日他去山北小学报名,该校以其户籍不在该学区为由拒绝。6月14日,张东的户口随其父迁入位于山北小学学区的祖父居住地。此后,张东再次到山北小学报名,该校告知只能按外学区适龄儿童入学,并需交相关费用。张东不服,申请复议。
2005年8月16日,北塘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对张东就学学区的答复》,认为山北小学作出的张东不属于其施教区的认定是准确的。
张东不服该答复,把北塘教育局和山北小学一并告上法庭。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张东就学学区的答复》是行使义务教育管理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采取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主要目的是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方便入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便于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即要求学龄儿童和监护人户籍一致、经常居住地一致。对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该规定授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确定适龄儿童是否属学校施教区对象,只能依据适龄儿童报名时的户籍和常住地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答复前对情况进行了调查,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因此,原告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成立。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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