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办纳税申报遭罚状告税务局被驳回
2005-11-28 16:59:28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11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车主状告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的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予以维持。

  车主张某某拥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2005年4月4日,张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缴纳车船使用税。地税局经审查后认定张某某未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当即向张某某告知了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并听取了张某某的申辩。随后,地税局纳税服务税务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罚款50元,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张某某。张某某于当日交纳了罚款50元。后张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地税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做出维持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某认为他拥有的机动车既非新购亦没有发生法规规定的变化情况,无需逐年申报,只需按照法规规定的缴纳期限交纳税款即可,逾期缴纳税款应当加收滞纳金而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一中院认为,车船使用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上述规定,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张某某未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依法确定的车船使用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区地税局纳税服务税务所根据张某某延期申报的违法事实,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车主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过程其实就是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进行。据庭审出示的证据表明:每年一月至二月是车船使用税缴税期,车主在缴税期限内可以到委托代征缴的银行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车主应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与税务局联网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可以正常缴费,如果审查不合格,银行将拒绝收取车船使用费并告知车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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