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律师不服“电子眼”执法 三告交警
2005-11-21 16:27:36 | 来源:南方网
  兰子禄:左手“自救”右手“呐喊”

  不服高速公路超速处罚,福建省龙岩市的兰子禄律师将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以下简称漳州四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交警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11月11日,漳州四大队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钱。此案经历了两次审理两次驳回、无奈另行起诉的曲折过程。

  两次被驳回

  2005年2月20日,兰子禄驾驶同事黄家焱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道时,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兰子禄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子禄不服处罚,于2005年5月19日诉至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退回200元罚金。

  6月2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兰子禄认为,漳龙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即使在视野良好的路段也限速每小时80公里,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这种限速是否合理科学,应经过科学论证并告知司机,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

  漳州四大队反驳说,限速多少是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就定下的,与交警无关,交警只是执行限速的规定。在法庭上,交警拿出实地拍摄的照片,证明限速标志是很明显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家焱,该处罚行为与原告兰子禄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005年7月20日,法院驳回了兰子禄的诉讼请求。

  兰子禄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于2005年8月3日上诉至漳州中院。兰子禄在上诉状中称,虽然车主是黄家焱,但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处罚的是兰子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的汇款人也是兰子禄,而且漳州四大队于2005年6月7日做出了《关于撤销第1512103898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决定》,承认因为工作失误将处罚主体误作黄家焱,可见这一处罚行为与兰子禄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兰子禄是客观的适格原告。

  但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漳州四大队对黄家焱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对兰子禄作出处罚,因此兰子禄与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9月15日,漳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兰子禄的上诉。

  两次被驳回,兰子禄十分郁闷。“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作出了撤销对车主黄家焱的处罚,那么黄家焱就不是原告,而我又不是适格的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可被告却收取了我交纳的200元罚款,那么请问在这200元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谁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行政相对人?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兰子禄说。

  此事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陈海泉律师就兰子禄状告交警一案发表评论说,行政执法大都是面对面的现场执法,而交通方面的“暗中执法”即“非现场执法”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盲点”。因此,兰子禄状告交警一案在司法实践上就具有探索的意义。

  交警退回200元罚款

  无奈之下,10月21日,兰子禄另行起诉漳州四大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200元。兰子禄诉称,两审法院均裁定他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交警收了他200元罚款就没有了法律依据,所以要求被告将200元还给他。

  漳州四大队说,他们从没有说不退还这200元,并当庭表示愿意退回200元罚款。但交警方称,钱已上交至省财政,并不在他们手中,因此需要一个过程。

  经办此案的谢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执法机关实行的是“缴罚分离”,罚款上交到财政部门。而一旦出现罚错了的情况,这笔钱应如何退回当事人?现在的情况是,执法机关根据判决书,逐级向上打报告申请退款经费,经过层层审批后拨款,期限很长。应在多长时间内返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法庭未当场做出判决,但兰子禄在这场官司中似乎是赢了。此案让兰子禄深深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艰辛。兰子禄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之前有不少人劝他:“不要与交警较真,全国那么多人都被处罚过,他们都认了,为何就你倔,非要为了区区200元而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讨个说法?”之后在法庭上,被告对他的这种勇气和社会责任感也表示由衷的佩服。“200元对我个人来说不算什么,但从中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强弱。作为一名律师,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而保持沉默,不‘自救’,不站出来‘呐喊’,这不是律师该持的一种准则。”

  据悉,福建省交警总队目前已做出反应,正对高速路限速进行调整,最高时速将全部调整为120公里。对于以兰子禄为代表的司机群体来说,这算得上一个小小的胜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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