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扣客车又遗失 车主四告南宁交警
2005-11-17 09:48:0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桂斌 魏名
广西南宁市一名个体户车主因“涉嫌违章停车揽客”,被交警扣车、扣证。车主状告市交警部门违法行政终审胜诉,但被扣客车几年都一直未能依法要回。后来被扣客车竟然遗失,车主又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
2001年4月,南宁市武鸣县个体司机梁廷杰在市安吉路段驾驶19座客车时,被交警以违章停车揽客、拒绝检查为由,开具处罚单,并将他的客车、驾驶证、行驶证全部扣下。梁廷杰不服处罚,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之后,他到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
2001年7月,梁廷杰将开具处罚单的市交警特勤大队告上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后,梁廷杰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交警特勤大队在对梁廷杰的客车例行检查时,既没有查清梁廷杰是否有违章的事实,对扣车、扣证也没有证据,而是在梁廷杰申请复议后才收集和补充证据,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执法程序,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特勤大队向梁廷杰开出的处罚单与其持有的存根不一样,存根没有执勤民警印章和特勤大队的公章,这说明特勤大队执法不严肃。据此,撤消一审判决,撤消特勤大队对梁廷杰作出的行政行为,判令特勤大队在判决生效10天内,将扣押的客车、驾驶证、行驶证退还给梁廷杰。
2002年5月,梁廷杰到特勤大队要车时,发现客车无法发动,他要求交警将客车发动并送还给他,交警没有理会。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2003年3月梁廷杰才拿回了已经年审过期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特勤大队依然不理会将他的车修好后还给他的要求。
梁廷杰在两次书面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再次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2万多元。当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特勤大队赔偿5000多元,梁廷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廷杰被扣押的客车在诉讼中已经遗失,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这一情况,发回重审。
在日前进行的重审中,梁廷杰认为,因为特勤大队违法扣车、扣证造成了他系列经济损失,共向交警支队索赔50万多元。被告辩称,梁廷杰的损失是因为他不履行接受处罚义务及不配合交警部门执行法院2002年4月终审判决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2001年4月,南宁市武鸣县个体司机梁廷杰在市安吉路段驾驶19座客车时,被交警以违章停车揽客、拒绝检查为由,开具处罚单,并将他的客车、驾驶证、行驶证全部扣下。梁廷杰不服处罚,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之后,他到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
2001年7月,梁廷杰将开具处罚单的市交警特勤大队告上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后,梁廷杰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交警特勤大队在对梁廷杰的客车例行检查时,既没有查清梁廷杰是否有违章的事实,对扣车、扣证也没有证据,而是在梁廷杰申请复议后才收集和补充证据,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执法程序,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特勤大队向梁廷杰开出的处罚单与其持有的存根不一样,存根没有执勤民警印章和特勤大队的公章,这说明特勤大队执法不严肃。据此,撤消一审判决,撤消特勤大队对梁廷杰作出的行政行为,判令特勤大队在判决生效10天内,将扣押的客车、驾驶证、行驶证退还给梁廷杰。
2002年5月,梁廷杰到特勤大队要车时,发现客车无法发动,他要求交警将客车发动并送还给他,交警没有理会。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2003年3月梁廷杰才拿回了已经年审过期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特勤大队依然不理会将他的车修好后还给他的要求。
梁廷杰在两次书面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再次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2万多元。当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特勤大队赔偿5000多元,梁廷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廷杰被扣押的客车在诉讼中已经遗失,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这一情况,发回重审。
在日前进行的重审中,梁廷杰认为,因为特勤大队违法扣车、扣证造成了他系列经济损失,共向交警支队索赔50万多元。被告辩称,梁廷杰的损失是因为他不履行接受处罚义务及不配合交警部门执行法院2002年4月终审判决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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