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需要更多个人“站出来”
2005-11-11 14:22:59 | 来源:人民网
  律师胡凤滨在北京的高速路上行驶了300米被收费10元,他认为收费显然过高,遂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11月8日《新京报》报道说,胡凤滨状告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案有了新进展,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胡凤滨上诉案,北京市发改委认为原告胡凤滨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虽然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但胡凤滨还要继续坚持。笔者认为,胡凤滨律师的坚持让人敬佩,然而,这种公益诉讼不能成为“一个人的诉讼”,它们需要更多个人“站出来”。

  我们社会的进步之一,就是个人拥有了对公共部门和企业质疑和“说不”的权利和途径。律师们进行的公益诉讼,具有着权利维护意识启蒙的重要作用,就像日前北京的黄金荣律师以“每张火车票都有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绝大多数的老百姓都不知道有这项收费”为由,状告北京市铁路局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恐怕很多人是从这种“较真”、“挑刺”的诉讼新闻中,才第一次了解到所谓的“知情权”的。

  然而,即使权利意识清晰强烈的法律通,作为个体进行公益诉讼,也要承担很大的压力,仅有法律正义为凭的个体,面对巨型企业和相关部门,诉讼前景当然难测。那些有过相同遭遇的人,为什么不能站出来?也许,他们不知道那是“不合理”的,多少年来如一日地坦然承受;也许,虽然牢骚满腹却选择了忍受。但是,为什么他们要做沉默者,眼睁睁地看着为公益诉讼的个人失利,或者在少数人长期努力,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再去享受他们带来的公益进步和成果?

  龙应台曾经说过,“美好的环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经由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争取来的。”对自己遭受的不合理待遇一直保持沉默,就不能有任何进步。

  与权利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伤害相应的,是个人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勇气的缺失,这种个体的“虚弱体质”,成为权力轻而易举伤害个人或公益甚至得以进行长期损害而无法得以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道德勇气等“个人体质”素质增强了,社会进步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

  当一些律师、博士们因为十块、几十块高速公路费、“进沪费”而“生气”,并能够与权力部门对簿公堂平等对话,其实已经意味着社会公益制度的进步,像“胡凤滨案”虽然没有胜诉,却还是使北京朝阳法院专门向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已审批的高速公路收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关注,并建立监督机制。然而,这种个人公益诉讼之路不应该是“孤独”的,更多的人需要打破沉默,一起通过法律途径来质疑我们认为“不合理”的某些部门行为。毕竟,我们不能再像“孙志刚案”引起的司法收容制度改革一样,靠个人悲剧的巨大社会效应来促进部门政策改革或调整;更多的细节的社会公益进步,要靠我们每一个人增强法律、道德“体质”,在我们遭遇到公共权利的每一次不合理对待或伤害,大胆“说不”,甚至进行法律诉讼。社会公益的进步需要有一些人启蒙,但更需要人们一起站出来质疑和维护。(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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