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错发离婚证书
烟台牟平区民政局被推上被告席
2005-11-09 08:4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超英
一男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串通一女子假扮“夫妻”,轻而易举地骗取了离婚证书,而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局亦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11月8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消该区民政局对邹某和方某的离婚登记,所发离婚证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春,当事人邹某与方某结婚。自2001年起,夫妻间开始产生矛盾并逐步加剧,邹某遂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但均因遭到方某的反对而未果。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2004年9月,邹某经与一女子假扮成“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一起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顺利拿到离婚证书。
嗣日,当方某得知真相后,便立即前往区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婚姻登记条例》仅仅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受到胁迫结婚登记案件的撤销权,并无权撤销此类离婚登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某遂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区民政局在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在方某本人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即草率地为邹某发放了离婚证书,致使其所作的离婚登记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春,当事人邹某与方某结婚。自2001年起,夫妻间开始产生矛盾并逐步加剧,邹某遂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但均因遭到方某的反对而未果。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2004年9月,邹某经与一女子假扮成“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一起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顺利拿到离婚证书。
嗣日,当方某得知真相后,便立即前往区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婚姻登记条例》仅仅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受到胁迫结婚登记案件的撤销权,并无权撤销此类离婚登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某遂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区民政局在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在方某本人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即草率地为邹某发放了离婚证书,致使其所作的离婚登记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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