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炎洁”是否是特有名称有争议
婺源县工商局处罚天佑“妇炎洁”案一审败诉
2005-11-06 13:32:28
中国法院网讯 (胡志强) 11月4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败诉,婺源法院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未支持。
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公司)从今年4月份开始生产 “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并逐步投放市场。本案第三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美公司)发现后,认为妇炎洁洗液是其于1999年独家首创,其产品投放市场后,经过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已在广大消费者中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多次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评为名牌产品,“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生产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洗液侵犯了其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月1日向江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天佑公司生产销售“佑美”牌妇炎洁洗液进行查处。6月8日,江西省和上饶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在婺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对天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有50套未用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包装箱,即对该包装箱进行就地封存。7月5日,省工商局致函上饶市工商局,该函认为,在康美公司1999年将其自主研发的“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妇炎洁”这一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的独家首创,它应属于康美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责成上饶市工商局指导婺源县工商局迅速查处天佑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上饶市工商局于7月6日转批示婺源县工商局迅速查处。
7月14日,婺源县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致上饶市工商局的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了当场销毁天佑公司的妇炎洁产品包装物和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天佑公司停止使用知名商品“妇炎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则认为“妇炎洁”并非康美公司独家首创,而是四川乐山大千药业公司于1993年首创,并于1994年成为知名商品,“妇炎洁”早已成为通用名称,不是任何商家的特有名称,不服婺源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遂以婺源县工商局为被告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婺源县工商局作出“妇炎洁”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一认定和第三人康美公司称“妇炎洁”是自己独家首创的辩解均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原告天佑公司生产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其“佑美”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品名称符合国家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则》之规定,且经质监部门标准备案通告,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是正当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被告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请求由原告未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有效证据,无法认定损失价值而未予支持。
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佑公司)从今年4月份开始生产 “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并逐步投放市场。本案第三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美公司)发现后,认为妇炎洁洗液是其于1999年独家首创,其产品投放市场后,经过投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已在广大消费者中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多次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评为名牌产品,“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生产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洗液侵犯了其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月1日向江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天佑公司生产销售“佑美”牌妇炎洁洗液进行查处。6月8日,江西省和上饶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在婺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对天佑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有50套未用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包装箱,即对该包装箱进行就地封存。7月5日,省工商局致函上饶市工商局,该函认为,在康美公司1999年将其自主研发的“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之前,并无人将“妇炎洁”这一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的独家首创,它应属于康美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天佑公司生产的“妇炎洁”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责成上饶市工商局指导婺源县工商局迅速查处天佑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上饶市工商局于7月6日转批示婺源县工商局迅速查处。
7月14日,婺源县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致上饶市工商局的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了当场销毁天佑公司的妇炎洁产品包装物和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天佑公司停止使用知名商品“妇炎洁”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则认为“妇炎洁”并非康美公司独家首创,而是四川乐山大千药业公司于1993年首创,并于1994年成为知名商品,“妇炎洁”早已成为通用名称,不是任何商家的特有名称,不服婺源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遂以婺源县工商局为被告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婺源县工商局作出“妇炎洁”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一认定和第三人康美公司称“妇炎洁”是自己独家首创的辩解均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原告天佑公司生产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其“佑美”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品名称符合国家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则》之规定,且经质监部门标准备案通告,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是正当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被告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请求由原告未提供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有效证据,无法认定损失价值而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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