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不适用于拘役
2005-10-31 08:53: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志强
试卷二第53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参考答案为BCD,笔者对其中C答案有异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对假释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而不适用于拘役。找遍刑法总则第七节关于“假释”和刑法其它章节的所有条款都没有拘役可以假释的规定。相反的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有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假释考验期限和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却没有对拘役适用假释的特别规定,这也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将假释适用于拘役的。C答案的表述大概缘于对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规定的理解上的偏颇,把本条对“假释”起算日的规定理解成为“假释”适用范围的规定。从语意分析,C答案的表述是特指“拘役”刑的罪犯,而未涉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断章取义地套用了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表述,文不达意,是一种错误的表述。C答案若表述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才是正确答案的选项。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八条只是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日,而不是对拘役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起算的规定,则表明“拘役”只从“执行完毕日”才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仅仅指有期徒刑“假释日”,而不含“拘役”这一刑种。所以C答案是错误的,不符合刑法原理的表述。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参考答案为BCD,笔者对其中C答案有异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对假释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而不适用于拘役。找遍刑法总则第七节关于“假释”和刑法其它章节的所有条款都没有拘役可以假释的规定。相反的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有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假释考验期限和考验期限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却没有对拘役适用假释的特别规定,这也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是没有将假释适用于拘役的。C答案的表述大概缘于对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规定的理解上的偏颇,把本条对“假释”起算日的规定理解成为“假释”适用范围的规定。从语意分析,C答案的表述是特指“拘役”刑的罪犯,而未涉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断章取义地套用了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表述,文不达意,是一种错误的表述。C答案若表述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才是正确答案的选项。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八条只是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日,而不是对拘役适用范围的规定。其中“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起算的规定,则表明“拘役”只从“执行完毕日”才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仅仅指有期徒刑“假释日”,而不含“拘役”这一刑种。所以C答案是错误的,不符合刑法原理的表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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