倔市民不服处罚状告公安局二审改判
2005-10-26 16:44:46
中国法院网讯 (冯海明 李新红) 10月25日,备受关注的郑州市民状告公安局一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撤消了一审判决,变更某公安局对原告沈某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判令公安局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法庭宣判后的那一刻,原告沈某露出了胜利的微笑。
2003年8月2日晚,郑州市民沈某与其6岁的女儿等人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站后,沈某的女儿下车开车门时,车门被路过的自行车划了一道,沈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随即发生争执,王某将应找给王某的3元钱车费扔在了地上,之后在争执中又向沈某的脸上打了一下,沈某也一拳把王某的嘴唇打出了一条长约4cm的裂口,构成轻微伤。
“110”出警后,案件移交给了某派出所。某公安局对原告沈某做出了治安拘留14日的处罚,并赔偿司机王某4451.44元,而对14日的处罚,沈某提出异议,在得不到公安局的支持后,于2005年6月9日,把公安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依照“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沈某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原告沈某败诉。
一审判决后,沈某随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纳错误,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王某先将找给乘客的钱摔在地上、侮辱他人人格,使矛盾升级,进而在争执中又先动手打人,王某有明显的过错,原告沈某是因一时激愤,在还手时一拳将王某打伤。
综合案件的前因、后果、情节和社会效果,被上诉人某公安局对沈某做出的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过重,属显失公正,应予变更。鉴于原告沈某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拘留2日,且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积极对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变更某公安局对原告沈某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把拘留14日改为2日,判令公安局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8月2日晚,郑州市民沈某与其6岁的女儿等人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站后,沈某的女儿下车开车门时,车门被路过的自行车划了一道,沈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随即发生争执,王某将应找给王某的3元钱车费扔在了地上,之后在争执中又向沈某的脸上打了一下,沈某也一拳把王某的嘴唇打出了一条长约4cm的裂口,构成轻微伤。
“110”出警后,案件移交给了某派出所。某公安局对原告沈某做出了治安拘留14日的处罚,并赔偿司机王某4451.44元,而对14日的处罚,沈某提出异议,在得不到公安局的支持后,于2005年6月9日,把公安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依照“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沈某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原告沈某败诉。
一审判决后,沈某随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纳错误,公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王某先将找给乘客的钱摔在地上、侮辱他人人格,使矛盾升级,进而在争执中又先动手打人,王某有明显的过错,原告沈某是因一时激愤,在还手时一拳将王某打伤。
综合案件的前因、后果、情节和社会效果,被上诉人某公安局对沈某做出的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过重,属显失公正,应予变更。鉴于原告沈某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拘留2日,且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积极对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变更某公安局对原告沈某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把拘留14日改为2日,判令公安局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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