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丰环保局长三罪并罚被判刑
2005-10-25 13:55:03
     中国法院网讯 (赖明伦)  10月2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没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3年,艾某在担任永丰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期间,伙同本单位钟某等五人(均被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艾某决定,采取收入不上账、用虚假凭据冲账等到手段,共同侵吞公款合计14.34万余元,每人各分得2.86万余元。2002年9月,艾某还决定动用省里下拨的基建款12万元用于五人个人集资建房用。至案发时,该款仍未归还。

  2004年10月,已担任永丰县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艾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在永丰投资办厂的浙江义乌商人钱某2400美金,并为其牟利。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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