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首例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案有果
2005-09-20 10:52:11
     中国法院网讯 (钱培清 张达军)  9月19日,江苏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向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海安某染整厂两家企业送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法院对长期拖欠、拒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序幕将拉开。

  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是南通地区较有影响的大型酒类生产商,实力雄厚,注册资本近600万元,有职工600人左右,根据该酒业公司所在地区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该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利税总额均在1600万以上。然而,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发现,就是这样一个规模型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在规定的银行没有开立公积金帐户,没有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公积金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2004年12月20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该酒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81万余元。而该公司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令补缴通知后,拒不履行,管理中心在原基础上又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罚款3万元,然而该酒业公司依然无动于衷。海安某染整厂情况类似。

  2005年8月31日,管理中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该两起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会上,染整厂尽管提出了种种理由,但既不能否定拖欠未缴的事实,也无法摆脱其负有的缴付义务;酒业公司虽拒收法院的听证通知书,亦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但不影响听证会的依法进行和未来强制执行程序的进入。

  法院经过听证审查认为,酒业公司的做法系放弃其享有的申辩、陈述权利的行为;管理中心作出的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法院遂依据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上述两家企业作出了四份强制执行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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