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奖励不兑现 外来青年告赢村委会
2005-09-16 14:08:33
中国法院网讯 (宋保卫) 9月16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的计划生育行政奖励纠纷案,判决村委会支付村民任某计划生育晚婚奖励500元。
任某一家原居住寿光市某镇,1994年,他们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到垦利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了响应我国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制定了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一次性奖励500元。
2004年12月,出生于1978年的任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却拒绝向任某发放。无奈,任某将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支付晚婚晚育奖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任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任某出生于1978年,在2004年12月初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二十五周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相关规定。因此,任某属于晚婚,应享受被告的晚婚奖励政策。被告不向原告兑现计划生育晚婚奖励的行为违法。
任某一家原居住寿光市某镇,1994年,他们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到垦利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了响应我国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制定了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一次性奖励500元。
2004年12月,出生于1978年的任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却拒绝向任某发放。无奈,任某将村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支付晚婚晚育奖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任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任某出生于1978年,在2004年12月初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二十五周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相关规定。因此,任某属于晚婚,应享受被告的晚婚奖励政策。被告不向原告兑现计划生育晚婚奖励的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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