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向行政违法下刀 群众有权对规章等提出审查
2005-09-12 15:52:2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卢涛 梁国栋
吉林省从源头治理行政违法行为,继颁布《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后,日前又向社会发出通告,群众如果认为正在实施中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的,可直接提出审查要求。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和《吉林省政府法制办通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目前正在实施中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的,可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吉林省要求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审查申请人。如收到群众审查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者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和《吉林省政府法制办通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目前正在实施中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的,可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吉林省要求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审查申请人。如收到群众审查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者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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