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告赢海南省交警总队
2005-09-11 14:52:5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卜云彤
  下岗女工韩花筹巨资买了辆大客车跑旅游,却被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扣留达两年多之久。其间,省交警总队既不作出处理决定,也不把车退还给韩花本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日前确认交警总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已扣的琼A06281号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海南这起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2000年6月,韩花购得珠江牌GZ6100型41座大客车一辆,后挂靠在海南港澳国旅汽车服务公司进行营运。2003年1月17日,省交警总队督察科在海南万宁市以“涉嫌报废”为由,扣留了韩花的琼A06281号大客车。

  韩花认为,琼A06281号大客车是其购买的合法财产,交警总队既然以“涉嫌报废车辆”为由实施扣留,却不作出是否属报废车辆的决定,且不返还车辆长达两年多之久。在这部车被扣留的近两年期间,她多次到交警总队督察科询问扣车事实、理由、依据、鉴定结论和在何时何地申请复议等等,都得不到相应答复,唯一听到的一句话就是“等鉴定”。但涉嫌报废车辆的鉴定程序规定的时间为7天,交警总队却一“鉴”就是两年还“定”不下来。交警总队在此期间也未制作扣留车辆处理的法律文书,造成车主没有享受到法定的权利,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韩花无奈之下,于2004年12月把交警总队告上了法庭。

  交警总队认为,扣留车辆的行为,是在对内部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过程中,对琼A06281号大客车实施的扣留,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花并不是公安内部工作人员,交警总队扣留的对象是不属公安工作人员韩花的合法财产,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且一直没有证据证明韩花涉及刑事犯罪范围,交警总队认为其是因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而采取扣留措施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交警总队侵犯了韩花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今年1月22日一审判决后,交警总队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后,韩花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法院已确认交警总队“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接下来我们将追究交警总队“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责任。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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