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建设局违法罚款17万被判撤销
2005-09-09 16:39:35
中国法院网讯 (彭玉玲 周仁根) 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为由,对县建设局作出的十七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作出了撤销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遂川县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赣州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筑两侧擅自出阳台,底层超占20公分,建筑投影超占通道红线,违反了城市规划设计要求,于是就责令该公司拆除违法部分的建筑。建设局在未对违法建筑土建工程总造价进行估价或寻找有关证据确定的情况下,仅凭开发意向书认定违法建筑的工程总造价为350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建设局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的土建工程总造价为350万元,并以此确定十七万元的罚款数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建设局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
2003年,遂川县建设局在检查中发现,赣州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筑两侧擅自出阳台,底层超占20公分,建筑投影超占通道红线,违反了城市规划设计要求,于是就责令该公司拆除违法部分的建筑。建设局在未对违法建筑土建工程总造价进行估价或寻找有关证据确定的情况下,仅凭开发意向书认定违法建筑的工程总造价为350万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建设局在无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违章建筑的土建工程总造价为350万元,并以此确定十七万元的罚款数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建设局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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