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房管处违法变更房产证被撤销
2005-09-07 13:57:39
中国法院网讯 (卫太明 戴后) 安徽省泾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内设机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没有撤销董莉的房产权证书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变更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该决定适用法律亦错误。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产管理行政登记案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该变更决定予以撤销。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5岁的董莉系泾县泾川镇下岗女职工。1998年12月,泾县建设委员会同意董莉在泾川镇三口塘地段建房,并颁发了建住宅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一栏中注明了“工程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建筑设计方案报我委审查,工程开工由本委派员定位”)。此后,建委对董莉所提供的商住楼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在开工之时派员至现场进行定位放线。2000年3月房屋建成,4月董莉向泾县房地产管理处申领房屋产权证书,房管处履行现场察看、丈量等法定审核程序后,向董颁发了泾房证字35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元月,房管处经审核为董莉换发了新的全国统一格式房产证书。在二次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中,均载明了董莉所建房屋为营业住宅房。
近年来因城区改造,董莉房屋所处地段必须拆迁(营业住宅房与住宅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差较大)。今年6月21日,泾县房管处向董莉送达了以其内设机构泾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变更董莉房产证内容的决定。该决定载明:因登记人员在内容填写时失误,现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出入,依据《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将董莉持有的房产证使用性质变更为住宅,同时交待了相关的权利。董莉对该变更的决定不服,于2005年6月28日以泾县房地产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泾县建委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辨称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填写房产证时失误而增写了“营业”二字的理由,证据不足。颁发房产证,必须依照“二证一书”。原告提供的商住楼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尽管与领取的“二证一书”规定不符,但第三人县建委审查后并派员至工程开工现场放线定位,且至今未向原告提出其新建房屋与“二证一书”规定不符,可视为第三人审查认可原告所建房屋为商住楼,所争议的房产证,事实上依据了“二证一书”, 第三人县建委在庭审中亦认可为商住楼。被告的内设机构越权在没有作出撤销房产登记决定前,直接作出变更房屋权利证书,违反法定程序,且该变更决定未援引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上述判决。
45岁的董莉系泾县泾川镇下岗女职工。1998年12月,泾县建设委员会同意董莉在泾川镇三口塘地段建房,并颁发了建住宅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一栏中注明了“工程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建筑设计方案报我委审查,工程开工由本委派员定位”)。此后,建委对董莉所提供的商住楼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在开工之时派员至现场进行定位放线。2000年3月房屋建成,4月董莉向泾县房地产管理处申领房屋产权证书,房管处履行现场察看、丈量等法定审核程序后,向董颁发了泾房证字35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02年元月,房管处经审核为董莉换发了新的全国统一格式房产证书。在二次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中,均载明了董莉所建房屋为营业住宅房。
近年来因城区改造,董莉房屋所处地段必须拆迁(营业住宅房与住宅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差较大)。今年6月21日,泾县房管处向董莉送达了以其内设机构泾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变更董莉房产证内容的决定。该决定载明:因登记人员在内容填写时失误,现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出入,依据《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将董莉持有的房产证使用性质变更为住宅,同时交待了相关的权利。董莉对该变更的决定不服,于2005年6月28日以泾县房地产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泾县建委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辨称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填写房产证时失误而增写了“营业”二字的理由,证据不足。颁发房产证,必须依照“二证一书”。原告提供的商住楼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尽管与领取的“二证一书”规定不符,但第三人县建委审查后并派员至工程开工现场放线定位,且至今未向原告提出其新建房屋与“二证一书”规定不符,可视为第三人审查认可原告所建房屋为商住楼,所争议的房产证,事实上依据了“二证一书”, 第三人县建委在庭审中亦认可为商住楼。被告的内设机构越权在没有作出撤销房产登记决定前,直接作出变更房屋权利证书,违反法定程序,且该变更决定未援引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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