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律师资格考试(卷二 简答与分析部分)
2001-09-02 10:05:36
  三、简答下列各题(第1题5分,第2题4分,第3题6分,共15分)

   1.张某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亦未经兽医卫生部门检疫,私自宰杀一匹马、两头驴,加工成熟食后分别卖给甲、乙副食商店。两商店又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2人食后中毒。县卫生防疫站认为张某应对这起中毒事件负主要责任,两家商店亦应负重要责任。于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张某和两副食商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副食店不服,共同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两家副食店亦不服,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问: ①两副食店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②在这一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无第三人?如没有,请说明理由;如有,请指出。

      ③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应依据和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2.义乌市某村吴某称,他饲养的10头牛因饮了受污染的东阳江水而死。市环保局查明东阳江水污染是因衢州市某化学工业公司在东阳市设立的分厂(无法人资格)不合标准的排污所致。问:吴某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3.甲单位认为乙单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遂向县工商局要求处理乙单位。县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单位的损失10万元。乙单位向上级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县工商局的决定,决定让乙单位赔偿甲单位8万元。乙单位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赔偿额过多,于是判决变更,判令乙单位,赔偿甲单位6万元。问:

   (1)乙单位可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四、案例分析(第1题7分,第2题7分,第3题12分,第4题29分)

   1.某市平畴村农民吴某未经审批扩建其房屋,侵犯了一部分村土地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遂向市政府土地管理局控告,要求拆除吴某扩建的房屋。市土地管理局只决定给予吴某2000元罚款,村民委员会不服土地管理局的决定。经查,市土地管理局做出决定后半年,既未制作,也未送达行政决定书。

  问:村民委员会可采取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方式获得解决?被告是谁?理由是什么?

   2.被告人刘某因重伤害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抢劫罪,于是决定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人民法院进行侦查,收集了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确凿证据。之后,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判处了12年有期徒刑。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以至量刑过轻。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上述案例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为什么?并说明正确的做法。

   3.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问:

  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4.江苏武进县星火公司于1989年和广西南宁市新兴公司(集体企业)签订了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食油购销合同。新兴公司转手将大部分食油销售给广西南宁市南建公司,价款50万元。至1990年4月底,星火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完毕,但新兴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在1990年6月底前付款。1990年12月,星火公司与新兴公司又签订了符合法律手续的付款协议,协议商定将新兴公司对南建公司的50万债权转让给星火公司,一旦南建公司付款,新兴公司即以此笔款项履行对星火公司的付款义务。至1991年12月底,南建公司已付付款期限但未付款,最终使星火公司未能收回50万元款项。查明:星火公司与新兴公司、南建公司都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问:

   (1)在此阶段,星火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新兴公司还款,为什么?

   (2)在此阶段,星火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南建公司还款;为什么?

   1992年2月,新兴公司与南建公司在价款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起讼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建公司以食油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只同意付给35万元食油价款。星火公司得知,现南建公司的银行帐号上有60万元款项,并准备将该款项用于流通。

  问:在此阶段,星火公司应当采用哪些诉讼手段,才能充分保障自己能够收食油价款?其根据是什么?

  南宁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南建公司支付给新兴公司食油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66万元。南建公司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在此判决执行前,又有甲、乙、丙三家法人单位分别向新兴公司申请债权,其中甲85万元,乙10万元,丙60万元。并查明:新兴公司在与星火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之前,分别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同样的还款协议,这些协议都商定用其对南建公司的债权履行付款义务。至此,新兴公司经营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这些债务。问:

   (1)在此阶段,星火公司为尽可能实现债权,应当向法院提起哪种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星火公司应当主动采取哪些诉讼行为?

   (2)星火公司拟提起的诉讼程序,对新兴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影响?在这种程序中,星火公司的债权在法律上将发生什么变化?

   (3)在星火公司拟提起的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或可以进行哪些诉讼行为?请简要回答。

  查明,新兴公司除未执行的66万元债权外,尚有一辆已抵押给乙的价值5万元的北京吉普车,其他财产共折价40万元。新兴公司除欠星火公司50万元,甲85万元,乙10万元,丙60万元外,尚欠税款4万元。法院为办理该案件共花费2万元。

  问:通过这种诉讼程序,星火公司能收回多少万元的债权,为什么?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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