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的说理
2003-12-29 15:50: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蔡小雪
作者在发表演讲。摄影:徐 忠
  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的办案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仅仅围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展开论证。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判决书与民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还有一点不同,即它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限制,对当事人没有提到的理由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问题,也需要进行论证。

  由于行政判决的方式不同,对不同方式的判决,在说理部分侧重也就有所不同。

  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判决的说理问题

  一般维持判决和确认合法判决,在说理部分要从被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等有关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论述。但重点应当放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或者不是本案重点审理的问题,可以一带而过,从而突出重点。如果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可以点到为止,不必展开论述。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规章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说理部分应当从法理上阐明这些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一致,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参照或者参考。在审理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案件中,发现我国国内法规定较为模糊的,法官选择一个更接近国际条约的解释来适用的,在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必须从法理上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及有关解释进行论述,不能不加论述直接引用有关解释。

  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的说理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采取这两种判决形式的行政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必须要有针对性,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地分析和论述,其他问题可以不提。但对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案件,对维持部分有关合法性的问题亦要全面论述。对判决撤销并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在说理部分应当指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向,避免被告再犯其他错误;对确认违法,同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判决,在说理部分应当论证被告为什么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可以采取那些补救措施,从而防止被告消极不履行其应当尽到的职责或义务,使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得到保护。

  变更判决的说理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是指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应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仅仅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处罚明显有失公正。因此,此类判决,如果原告以“处罚显示公正”提起诉讼,说理部分重点应当放在有关显示公正方面的分析及论述,其他方面可以简要论述。如果原告以其他理由提起诉讼或第三人提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其他违法问题的,说理部分除了重点分析及论述“有关显示公正”的问题外,还要详细分析原告提出的理由、第三人提出的意见。

  行政赔偿判决的说理问题

  行政赔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说理。对未经确认的事实行为,应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对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分析论证;对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只需写明经何机关已经确认该行为违法,无需进行分析论证。判决书论证的重点是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应予赔偿;论证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并说明理由。此外,在适用法律上,不仅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还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应的有关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职责判决的说理问题

  履行职责仅适用不作为案件中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件,因被告负有某项法定职责,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为此,这类判决的说理部分主要从法律规范规定被告具有哪些职责,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履行,被告没有履行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并应当明确指出被告应当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责。

  二审行政判决的说理问题

  二审判决中的说理部分,要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论述,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认定其是否成立,说明理由,并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者采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当引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但一般不宜采取简单地根据某某法律规范第几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的方式进行引用,而是应当在分析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采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方式表现出来。经常适用的有关判决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可以采取“根据”的方式援引。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