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雷同被处分 3司法考生状告司法部一审败诉
2005-08-29 16:51:17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吉林省白山市的武某、曹某、孙某,因不服司法部对其作出的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分别将司法部告上法庭。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某等三人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该项考试。三人分别诉称,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试结果时向原告告知,因原告的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故原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原告还得到《2004年吉林违纪人员名单》。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某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某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在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三原告。
三原告不服司法部所作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先后分别于2004年12月22日、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17日起诉到二中院称,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故请求判令:撤销司法部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司法部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司法部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司法部称,司法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考试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武某等三人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充分,标准明确,程序合法;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之规定,司法部不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决定的行政主体,司法部亦未对三人作出该种行政行为;司法部履行了公布三人考试成绩的职责,不应公布和确认三人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所谓各科成绩;司法部所作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三人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的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武某等三人与他人试卷两卷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确认三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武某等三人认为司法部所作上述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三人分别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武某等三人分别提出司法部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此不能予以证明,且司法部亦否认对武某等三人作出了上述决定,故武某等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武某等人请求判令司法部给出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因无法律依据,故理由不能成立;武某等人要求司法部给予赔偿,不予支持。
武某等三人系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矿务局实验小学考点参加了该项考试。三人分别诉称,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试结果时向原告告知,因原告的试卷答案与他人95%雷同,故原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原告还得到《2004年吉林违纪人员名单》。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关于刘某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称:“在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某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在该函所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三原告。
三原告不服司法部所作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先后分别于2004年12月22日、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17日起诉到二中院称,自己在考试中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司法部作出上述决定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根据,故请求判令:撤销司法部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司法部给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司法部赔偿因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司法部称,司法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考试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武某等三人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充分,标准明确,程序合法;根据《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关于“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之规定,司法部不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考生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决定的行政主体,司法部亦未对三人作出该种行政行为;司法部履行了公布三人考试成绩的职责,不应公布和确认三人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所谓各科成绩;司法部所作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三人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的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范,以保障该项考试顺利进行,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司法部根据评卷机构认定武某等三人与他人试卷两卷答案主要错点一致,属于答案雷同,并依照《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确认三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武某等三人认为司法部所作上述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对三人分别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武某等三人分别提出司法部对其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决定,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此不能予以证明,且司法部亦否认对武某等三人作出了上述决定,故武某等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对其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无法支持;武某等人请求判令司法部给出其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际成绩,因无法律依据,故理由不能成立;武某等人要求司法部给予赔偿,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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