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义务 不能准确提供养路费具体数额 未提交依据文件
湖南祁东交通局“三无”执法被判撤销并赔偿
2005-08-25 13:49:10
中国法院网讯 (白天) 8月25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李欢喜不服被告祁东县交通局违法扣车一案作出判决,撤销祁东县交通局作出的暂扣原告李欢喜的三轮摩托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祁东县交通局赔偿原告李欢喜经济损失500元。
李欢喜居住于祁东县白鹤铺镇的一个边远村,因为交通极为不便,便于2005年元月28日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自用。同年8月5日5时许,李欢喜驾驶该车装运自产的农副产品到祁东县城销售,祁东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即对李欢喜车辆交通规费缴纳情况进行盘查。在得知原告车辆没有交纳交通规费后,交通局当场要求原告缴纳交通规费。原告说要卖了农产品后才有钱,被告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三轮摩托车予以暂扣。原告不服,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交纳交通规费是每个车主的义务。原告李欢喜购买车辆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交纳依法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是错误的。但被告祁东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否有征收交通规费的职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有征收交通规费的职权,也应当依法行使。被告祁东县交通局向原告征收交通规费,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规范要求,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书面通知原告在应当缴纳规费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确定的数额。但被告祁东县交通局未履行通知义务,至法庭审理时也不能准确提供原告应交养路费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征收交通规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了被告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征收交通规费的行为,没有授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被告县交通局暂扣原告车辆属滥用职权。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李欢喜居住于祁东县白鹤铺镇的一个边远村,因为交通极为不便,便于2005年元月28日购买一辆三轮摩托车自用。同年8月5日5时许,李欢喜驾驶该车装运自产的农副产品到祁东县城销售,祁东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即对李欢喜车辆交通规费缴纳情况进行盘查。在得知原告车辆没有交纳交通规费后,交通局当场要求原告缴纳交通规费。原告说要卖了农产品后才有钱,被告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三轮摩托车予以暂扣。原告不服,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交纳交通规费是每个车主的义务。原告李欢喜购买车辆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交纳依法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是错误的。但被告祁东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否有征收交通规费的职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有征收交通规费的职权,也应当依法行使。被告祁东县交通局向原告征收交通规费,按照正常的行政程序规范要求,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书面通知原告在应当缴纳规费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确定的数额。但被告祁东县交通局未履行通知义务,至法庭审理时也不能准确提供原告应交养路费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征收交通规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了被告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征收交通规费的行为,没有授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车辆,被告县交通局暂扣原告车辆属滥用职权。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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