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田制"改少承包地 村民告村组侵权败诉
2005-08-23 10:43:06
中国法院网讯(朱恩 徐英杰) 8月2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李阳状告其所在村组侵犯了其土地承包权,因缺乏证据,而被法院判决驳回。
在中央农民减负的文件出台前,全国许多农村,一度出现农民因种地收益少而弃耕的现象。为此,苏北的某镇在村集体实行了“两田制”改革,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责任田则按人、按劳或招标承包,承包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费。“两田制”的实行,避免了土地均分所造成的土地零碎化,实现规模经营,但也带来了不少矛盾,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而,该地方不久便又废除了“两田制”。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些农民见种地有利可图,又纷纷想要回土地,也就由此引发纠纷。
李阳原系某村书记,他向法院起诉称,在2000年以前,李阳家有承包地9.65亩,其所在村委会于2000年推行“两田制”,将其承包地收回,人均仅保留7分口粮田,其余土地发包给个别村民,李阳虽多次要求返还承包地但均遭拒绝。2003年秋收以后,村里取消“两田制”将本应返还给原承包户的土地,按现有人口重新发包,对李阳仅保留6.5亩薄沙地。
李阳认为,其所在村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犯了其土地承包权。为此,他将其所在村、组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村、组返还其承包地3.15亩。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李阳所在村民组现人均承包地1.2亩,原告全家五口人,现有承包地6.5亩,另加宅基地共7.89亩。
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主张其原承包土地9.75亩,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原承包9.75土地的合法性,也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现有承包土地面积并不低于所在村民组人均承包地面积,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在中央农民减负的文件出台前,全国许多农村,一度出现农民因种地收益少而弃耕的现象。为此,苏北的某镇在村集体实行了“两田制”改革,将承包地分成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按人口平分,责任田则按人、按劳或招标承包,承包者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费。“两田制”的实行,避免了土地均分所造成的土地零碎化,实现规模经营,但也带来了不少矛盾,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因而,该地方不久便又废除了“两田制”。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些农民见种地有利可图,又纷纷想要回土地,也就由此引发纠纷。
李阳原系某村书记,他向法院起诉称,在2000年以前,李阳家有承包地9.65亩,其所在村委会于2000年推行“两田制”,将其承包地收回,人均仅保留7分口粮田,其余土地发包给个别村民,李阳虽多次要求返还承包地但均遭拒绝。2003年秋收以后,村里取消“两田制”将本应返还给原承包户的土地,按现有人口重新发包,对李阳仅保留6.5亩薄沙地。
李阳认为,其所在村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犯了其土地承包权。为此,他将其所在村、组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村、组返还其承包地3.15亩。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李阳所在村民组现人均承包地1.2亩,原告全家五口人,现有承包地6.5亩,另加宅基地共7.89亩。
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并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主张其原承包土地9.75亩,被告侵犯了原告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原承包9.75土地的合法性,也未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现有承包土地面积并不低于所在村民组人均承包地面积,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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