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郾城区政府违法注销宅基地被判撤销
2005-08-19 16:28:09
中国法院网讯 (许凤梅)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仅凭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就草率作出注销陈某等12户居民宅基地使用证处理决定的郾城区政府,在这起“民告官”案中被判败诉。
2002年7月9日,郾城城关镇北街村居民陈某向原郾城县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于城关镇金牛开发区,面积为137.8平方米。原郾城县政府经地籍调查后于当年9月25日为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2004年3月22日,陈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龙城镇农民常某,双方在原郾城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村干部潘某因经济问题受到检察机关审查。2004年5月17日,检察机关向县国土局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位于金牛开发区的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含转让给常某的宅基地)在申请、审批、办理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国土资源局撤销该12户宅基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城关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错办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认为陈某等12户居民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宅基地规化条件,其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出具了相关错误证明,造成了国有土地的流失。根据以上两份报告,原郾城县政府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了《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可是,该决定一直未下发给陈某等人。直到近一年后,常某才从城关镇政府得知此事,常某觉得自己花数万元依法取得的一块宅基地,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倾刻间被政府的一纸决定将化为乌有,这太冤枉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区划后的郾城区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郾政土(2004)49号”文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郾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郾城区政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镇政府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作出《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行政部门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且该决定没有送达给陈某等12户当事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
2002年7月9日,郾城城关镇北街村居民陈某向原郾城县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于城关镇金牛开发区,面积为137.8平方米。原郾城县政府经地籍调查后于当年9月25日为陈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2004年3月22日,陈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龙城镇农民常某,双方在原郾城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村干部潘某因经济问题受到检察机关审查。2004年5月17日,检察机关向县国土局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位于金牛开发区的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含转让给常某的宅基地)在申请、审批、办理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国土资源局撤销该12户宅基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城关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错办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认为陈某等12户居民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宅基地规化条件,其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出具了相关错误证明,造成了国有土地的流失。根据以上两份报告,原郾城县政府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了《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可是,该决定一直未下发给陈某等人。直到近一年后,常某才从城关镇政府得知此事,常某觉得自己花数万元依法取得的一块宅基地,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倾刻间被政府的一纸决定将化为乌有,这太冤枉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区划后的郾城区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撤销“郾政土(2004)49号”文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郾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郾城区政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镇政府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作出《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行政部门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且该决定没有送达给陈某等12户当事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郾政土(2004)49号“关于注销陈某等12户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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