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城建监察大队长3宗罪被判刑
2005-08-15 16:27:10
     中国法院网讯 (海轩)  8月15日,原江苏省海安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韦业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落下帷幕。被告人韦业祥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追缴贪污所得1.9万元退还给海安县建设局。

  43岁的韦业祥于1995年4月24日被任命为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拆迁事务所所长,2001年4月5日被海安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更名为海安县建设局)任命为海安县建设综合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2002年12月5日,韦业祥被海安县建设局任命为海安县建设综合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海安县城建监察大队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韦业祥。

  1999年初至2004年5月间,韦业祥利用担任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拆迁事务所所长和海安县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房屋拆迁服务和建设违章行为的查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等11人所送的钱物总计22.4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是以装修房屋手头紧、“借款”修电脑等名义索取的。案发后至一审宣判前,韦业祥退出全部受贿款。

  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间,韦业祥利用担任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所工作人员袁某(已判刑)共同侵吞本单位小金库中的人民币计3.8万余元,韦业祥从中实得1.9万元。

  2002年底,韦业祥在担任海安县建设综合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超越职权,擅自修改县建设局检查组报送的“二OO二年房地产开发检查表”,将该表中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四幢商住楼超建面积分别由95%、11%、16%、120%改为9%、4%、5%、21%。并指使他人按照其修改的百分比重新确定这四幢楼的超建面积,致使少计该单位超标建房4239平方米,政府少收取规费50.86万余元。审理期间,中共海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追邀了超面积部分的规费。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业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工程违章查处和房屋拆迁服务中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担任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与他人共同贪污,且系共同犯罪;在担任县建设综合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韦业祥在纪检部门能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20余万元受贿事实,系交代同种较重罪行,且在法院判决前能对受贿部分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对其应在十年以上处刑。韦业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韦业祥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一审判决后,韦业祥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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