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扒厂房 安徽绩溪建委坐视不管被判违法
2005-08-12 13:20:26
中国法院网讯(吴为民) 安徽省绩溪县建委因不履行房屋拆迁监管法定职责,致使厂房被开发商违法强行拆除,而被一私营企业主告上了法庭。8月8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县建委不履行制止开发商违法拆除原告厂房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原告某塑胶制瓶厂系一私营企业。2002年7月该厂与某面粉厂签订了租期为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面粉厂大楼底层进行装修改造后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7月,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决定对该县城商业步行街的旧房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原告所承租的厂房及附属物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05年元月10日,开发公司在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拆除了原告的水泵房。制瓶厂与开发公司交涉无果,遂于元月11日书面向县建委提出监管和保护请求,县建委当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却一直未给予书面答复。元月15日,开发公司剪断了原告厂房的供电线路;次日又拆除了原告承租厂房的上层结构。后开发公司在与原告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至2日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全部厂房。
5月8日,原告以被告县建委明知拆迁人的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却既不给原告答复又不采取制止措施,致使原告承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属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由,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制止违法拆迁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该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在知悉原告厂房附属设施已于元月10日被拆除,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理应立即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从2005年元月15日原告的供电线路被剪断,元月16日原告厂房的上层结构被拆除的事实来看,被告并未及时履行房屋拆迁监管职责。且2005年2月1日至2日,原告的全部厂房在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依法裁决被强行拆除后,被告至今仍未依法履行对违法拆迁行为作出处理并答复原告。因此,被告未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制瓶厂请求确认被告县建委的上述行为违法,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某塑胶制瓶厂系一私营企业。2002年7月该厂与某面粉厂签订了租期为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面粉厂大楼底层进行装修改造后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7月,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决定对该县城商业步行街的旧房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原告所承租的厂房及附属物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05年元月10日,开发公司在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拆除了原告的水泵房。制瓶厂与开发公司交涉无果,遂于元月11日书面向县建委提出监管和保护请求,县建委当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却一直未给予书面答复。元月15日,开发公司剪断了原告厂房的供电线路;次日又拆除了原告承租厂房的上层结构。后开发公司在与原告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至2日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全部厂房。
5月8日,原告以被告县建委明知拆迁人的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却既不给原告答复又不采取制止措施,致使原告承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属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由,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制止违法拆迁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该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在知悉原告厂房附属设施已于元月10日被拆除,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理应立即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从2005年元月15日原告的供电线路被剪断,元月16日原告厂房的上层结构被拆除的事实来看,被告并未及时履行房屋拆迁监管职责。且2005年2月1日至2日,原告的全部厂房在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依法裁决被强行拆除后,被告至今仍未依法履行对违法拆迁行为作出处理并答复原告。因此,被告未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告制瓶厂请求确认被告县建委的上述行为违法,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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