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处罚无公章 宣城公安分局决定被撤销
2005-08-09 10:48:50
中国法院网讯(张辉煌 徐茂生)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在对三名个体驾驶员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所做出的三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均未加盖单位公章,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办案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
2004年12月12日下午,安徽省望江县的个体驾驶员高某与随车售票员金某一道,驾驶一辆由上海开往怀宁的长途客车从广德站进入宣广高速公路,在广德收费站领取了一张长途客车三类车缴费卡。当客车行至宣城西站缴费时,收费人员发现他们所开的车是四类车,便坚持要按四类车收取120元的过路费。而高某与金某则认为,三类车缴费卡是广德收费站发放的,就应只按三类车收费标准缴9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售票员金某见客车不能通行,就下车强行抬起电动栏杆,驾驶员高某准备驾车强行冲卡,因收费站工作人员极力阻拦,客车被逼停下。收费站报警后,两名交警立即赶至现场。经交警说服后,售票员金某便到收费岗亭补交费用。驾驶员高某等人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又发生冲突,被交警制止。稍后,宣城市个体业主李某接到售票员金某电话后立即赶到收费站,因言语不睦,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事态被平息后,李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了亏,又打电话喊来宣城市个体业主王某等人。为避免事态的扩大,当晚在该站值班的男性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李某在收费站办公楼四周寻找与其发生冲突的男性工作人员,并脚踢收费站监控室大门。后宣城市“110”接警后,指派宣城市某公安分局赶到现场平息纠纷。
鉴于高某、金某、李某的行为,宣城市某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为由,分别对其予以治安拘留十天、七天、五天。三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三被处罚人仍不服,认为公安部门明显袒护收费站,且发给他们的三份处罚决定书上都未加盖处罚单位公章,办案程序明显违法,遂于4月29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三份治安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宣广高速公路收费站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其工作秩序应当受到保护。三原告因收费站入口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在出口处为缴费纠缠不休,导致中道停止通行数十分钟,其行为扰乱了收费站的工作秩序。综观全案,被告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对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虽然加盖了骑缝章,却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规定,属办案程序违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2004年12月12日下午,安徽省望江县的个体驾驶员高某与随车售票员金某一道,驾驶一辆由上海开往怀宁的长途客车从广德站进入宣广高速公路,在广德收费站领取了一张长途客车三类车缴费卡。当客车行至宣城西站缴费时,收费人员发现他们所开的车是四类车,便坚持要按四类车收取120元的过路费。而高某与金某则认为,三类车缴费卡是广德收费站发放的,就应只按三类车收费标准缴9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售票员金某见客车不能通行,就下车强行抬起电动栏杆,驾驶员高某准备驾车强行冲卡,因收费站工作人员极力阻拦,客车被逼停下。收费站报警后,两名交警立即赶至现场。经交警说服后,售票员金某便到收费岗亭补交费用。驾驶员高某等人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又发生冲突,被交警制止。稍后,宣城市个体业主李某接到售票员金某电话后立即赶到收费站,因言语不睦,双方再次发生冲突。事态被平息后,李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了亏,又打电话喊来宣城市个体业主王某等人。为避免事态的扩大,当晚在该站值班的男性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李某在收费站办公楼四周寻找与其发生冲突的男性工作人员,并脚踢收费站监控室大门。后宣城市“110”接警后,指派宣城市某公安分局赶到现场平息纠纷。
鉴于高某、金某、李某的行为,宣城市某公安分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为由,分别对其予以治安拘留十天、七天、五天。三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遂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三被处罚人仍不服,认为公安部门明显袒护收费站,且发给他们的三份处罚决定书上都未加盖处罚单位公章,办案程序明显违法,遂于4月29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三份治安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宣广高速公路收费站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其工作秩序应当受到保护。三原告因收费站入口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在出口处为缴费纠缠不休,导致中道停止通行数十分钟,其行为扰乱了收费站的工作秩序。综观全案,被告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对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虽然加盖了骑缝章,却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规定,属办案程序违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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