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法院撤销一越权行政处罚决定
2005-08-09 08:32: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陆军 陈培根
  8月5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湘潭县海棠兽药饲料经营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1月6日,湘潭县海棠兽药饲料厂经营部老板罗长能以每吨1725元的价格从衡阳市一饲料厂购进猪饲料2吨,货款共计3450元。11月10日,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罗长能的该批猪饲料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现场抽样样品送至湘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产品。12月2日,县工商局将该报告送达给罗长能。在产品送检期间,罗长能将饲料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销售完毕,得款3600元。扣除成本获利150元。

  今年4月15日,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罗长能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3600元。

  罗长能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则,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因此,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营不合格饲料的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

  湘潭县法院遂作出上述行政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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