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之差无缘学位 大学生状告母校败诉
2005-07-28 13:52:45
     中国法院网讯 (侯云 今臣)  大学四年苦读,却因为英语成绩差一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陈某与学士学位失之交臂。无奈之下,陈某将母校推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学校不授予陈某学位的判决。

  陈某十年寒窗苦读,顺利考取了郑州市某高校,就读于自己喜欢的艺术设计专业。四年后,陈某修完了全部课程,专业课成绩全部合格,唯一遗憾的是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考了37分。临近毕业,针对学院的应届毕业生,该高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艺术类本科毕业生英语四级成绩必须达到38分以上才可获得学士学位,并把该决议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最后,由于陈某英语成绩没达到学位委员会决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学院作出决定不授予李某学士学位,只给陈某颁发了毕业证。四年的心血,就因为英语的一分之差,而与学士学位失之交臂,陈某想来想去,觉得学校的规定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要求召集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其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陈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称一审法院适用高校在教学学习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曲解法律,学校制定的授予学位条件决议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该高校作为国务院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权颁发学士学位。而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法律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某高校对授予学位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为陈某英语成绩确实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并无不当之处,遂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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