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酒业公司大肆造假被罚状告质监局
2005-07-25 14:57:12
中国法院网讯 (孟大庆 丁亚鹏) 大肆制造假酒的江苏省南通仕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质监部门处罚后,以质监部门处罚行为不当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苏省如皋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质监局的处罚决定书。7月2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9日,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对南通仕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该公司生产假冒二星“金六福”酒7箱42瓶、相关包装138只,以及用于灌制二星“金六福”酒的一桶白酒。同时,执法人员还在成品库内查获标注四川宜宾亚华酒厂生产的“金品福”白酒27箱270瓶,“金品香”白酒170箱1020瓶。质监执法人员以仕迪公司涉嫌以假充真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为由,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全部白酒及工具。
2005年4月1日,如皋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仕迪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停止生产白酒,没收所扣白酒,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15867元的处罚。
接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仕迪公司认为质监局的处罚行为不当,遂于6月27日一纸诉状将如皋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令人关注的,被告席上除了委托代理人如皋质监局副局长孙锋、稽查大队干部汪斌外,该局法人代表、“一把手”陈建中也首次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存在以假充真展开激烈争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冒充四川宜宾亚华酒厂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的事实存在,被告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以假充真行为与法无悖。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19日,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对南通仕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该公司生产假冒二星“金六福”酒7箱42瓶、相关包装138只,以及用于灌制二星“金六福”酒的一桶白酒。同时,执法人员还在成品库内查获标注四川宜宾亚华酒厂生产的“金品福”白酒27箱270瓶,“金品香”白酒170箱1020瓶。质监执法人员以仕迪公司涉嫌以假充真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为由,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全部白酒及工具。
2005年4月1日,如皋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仕迪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停止生产白酒,没收所扣白酒,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15867元的处罚。
接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仕迪公司认为质监局的处罚行为不当,遂于6月27日一纸诉状将如皋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令人关注的,被告席上除了委托代理人如皋质监局副局长孙锋、稽查大队干部汪斌外,该局法人代表、“一把手”陈建中也首次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存在以假充真展开激烈争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冒充四川宜宾亚华酒厂生产的“金品福”酒、“金品香”酒的事实存在,被告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以假充真行为与法无悖。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定处罚幅度,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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