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砸怪出警迟延 石料厂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公安机关已履行职责 原告诉请被驳
2005-07-25 14:20:41
     中国法院网讯 (郭丛生 刘建宇)  一家石料厂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后拨打“110”报警,焦急等待警察救援时,自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被村民砸坏。为此,该厂以警察出警迟延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登封市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了石料厂的诉讼请求。

  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坐落在该市东南部的一个偏僻山村。2004年9月13日,该厂工作人员丁玉州以周围群众开采其矿区内青石为由,在通往矿区内道路上拦截私自开采及运输的采石户,致使开采户及围观群众越聚越多,由此发生争执,唐庄爱国石料厂即多次拨打“110”报警。登封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后指令就近的唐庄派出所民警出警,但由于案发现场地处偏僻山区,道路难行,民警用了一个多小时赶到案发现场时,该厂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已被群众砸坏,办公物品也被群众打砸损坏,犯罪嫌疑人已经逃散。民警于是会同当地村委干部疏散了大量群众,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当日,登封市公安局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进行受理初查。12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此案以损坏公私财物立案侦查。岂料,唐庄爱国石料厂却以警察出警迟延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则辩称,公安局接到原告报警即派员前往案发地,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因开采运输青石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原告的车辆及办公用品被损坏,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台指令后,即派工作人员赶到了事发现场,并于同日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初查。同时,针对农村偏远山区的出警时间,法律法规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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