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趣》遭遇盗版 老作家索赔10万
2005-07-22 16:43:39
     中国法院网讯 (凌辉)  认为山东画报出版社和北京京版世纪图书有限公司侵犯了自己对《书趣》一书享有的著作权,老作家奚椿年日前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出版、销售该书,在报刊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原告奚椿年诉称,原告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书趣》一书,于1987年由广西人民出版社首次在国内出版,1993年该书又经中国台湾大地出版社在中国台湾地区出版了繁体字版,后香港也出版了该书。由于此书兼具趣味性与知识性,很适合作为现代读者了解古人藏书的一些基本知识,深受读者喜爱。原告不顾年老体弱,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再次将原书的篇幅增加了一倍的内容,使其更加生动、丰富多彩,目前该书正在重新校订之中。但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的《书趣》一书,并且封面上的署名除了原告奚椿年外,又增加了一人——图文编撰刘心明。并且,在2005年北京图书订货会上的征订目录上,也赫然有山东画报出版社出版的《书趣》一书。原告查看此书时发现,此书不但增加了大量的插图、对原文进行了修改、删节,且错字惊人、句子读不通顺,甚至还有改错的地方。原告认为这是对读者极大的不负责任,也给原告的书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告与被告山东画报出版社联系,被告称有大地出版社的授权,但大地出版社只有台湾地区出版的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山东画报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出版《书趣》一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而且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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