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城市低保案审结 居民状告区民政局被驳
2005-07-20 14:15:13
中国法院网讯 (唐正旭) 昨天,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艾继民不服区民政局发放城市低保的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判决驳回了艾继民的诉讼请求。这起全省首例城市低保行政诉讼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零陵区柳子街社区居民艾继民在1984年因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其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85年5月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其未成年的一对儿女随其妻生活,抚养费由其妻负担,小孩长大以后随母随父由孩子自愿。1995年初艾继民刑满释放后与带有一个15岁女儿的丧偶女子再婚,三年后,继女出嫁,艾继民与妻子一直靠做点小生意谋生。近年来,艾继民年事偏高,体弱多病,做生意存在一些困难,遂向零陵区民政局申请城市低保。自2001年开始,零陵区民政局经核实后发给艾继民家每人每月27元的低保费。经艾继民多次反映和要求,2004年3月,区民政局逐步对其老两口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今年5月8日,58岁的艾继民认为自己符合城市“三无”人员即五保户的城市低保条件,要求按每人每月144元的标准全额享受低保,未达要求后,艾继民遂将零陵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经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查,可以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是艾继民有继女一人,且对继女承担过抚养义务,艾继民与其继女已构成了法定赡养关系。此外,虽然艾继民与前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判由女方抚养,离婚后艾继民没有承担抚养亲生子女的义务,但是由于此期间艾继民在监狱服刑,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何况父子、父女关系也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艾继民拥有法定赡养人,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零陵区民政局核定为艾继民发放部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零陵区柳子街社区居民艾继民在1984年因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其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85年5月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其未成年的一对儿女随其妻生活,抚养费由其妻负担,小孩长大以后随母随父由孩子自愿。1995年初艾继民刑满释放后与带有一个15岁女儿的丧偶女子再婚,三年后,继女出嫁,艾继民与妻子一直靠做点小生意谋生。近年来,艾继民年事偏高,体弱多病,做生意存在一些困难,遂向零陵区民政局申请城市低保。自2001年开始,零陵区民政局经核实后发给艾继民家每人每月27元的低保费。经艾继民多次反映和要求,2004年3月,区民政局逐步对其老两口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今年5月8日,58岁的艾继民认为自己符合城市“三无”人员即五保户的城市低保条件,要求按每人每月144元的标准全额享受低保,未达要求后,艾继民遂将零陵区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经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查,可以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是艾继民有继女一人,且对继女承担过抚养义务,艾继民与其继女已构成了法定赡养关系。此外,虽然艾继民与前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判由女方抚养,离婚后艾继民没有承担抚养亲生子女的义务,但是由于此期间艾继民在监狱服刑,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何况父子、父女关系也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因此,艾继民拥有法定赡养人,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零陵区民政局核定为艾继民发放部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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